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6-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軍官、士官各階晉任必須經過之實職年資,稱為停年,除晉任將官之各階停年,由國防部依官額實際需要另定外,其餘各階停年如左:. 一、軍官:. (一)少尉一至二年。

列印時間:111/09/2501: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國防部>人事目 第6條 軍官、士官各階晉任必須經過之實職年資,稱為停年,除晉任將官之各階停年,由國防部依官額實際需要另定外,其餘各階停年如左:一、軍官:(一)少尉一至二年。

(二)中尉三年。

(三)上尉四年。

(四)少校四年。

(五)中校四年。

二、士官:(一)下士一至二年。

(二)中士二年。

(三)上士三年。

(四)三等士官長三年。

(五)二等士官長三年。

前項各階停年,戰時得依需要,酌予縮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