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自行研究評審及獎勵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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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七)未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六、各單位於提送自行研究報告前,應由單位主管或指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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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自行研究評審及獎勵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國發會人事室
發文機關:
國發會人事室
發文日期:
107.03.20
發文字號:
發人字第1071600308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旨:
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自行研究評審及獎勵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自行研究評審及獎勵作業要點
內容: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本會人員積極從事自行研究工作,並規範相關研究評審及獎勵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得以個人或集體名義,提出研究報告申請獎勵;研究報告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為原則:
(一)對於加強國家建設之有效推動,提出具體推動辦法,具有預期效益者。
(二)對於當前經濟或社會環境提出具體有效興革意見或探討現存經濟或社會發展問題,提出可行解決辦法之研究,具有預期效益者。
(三)針對政府施政重要議題,進行有深度的研究,提出具體建議與作法,具有預期效益者。
(四)其他與本會法定業務職掌、各單位業務相關議題之研究,具有預期效益者。
三、研究報告格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結構(主文):應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過程、研究結論(發現與建議)等部分。
(二)每篇研究報告應詳列參考書目及資料來源,並應於本文前提供三百字以內之中文摘要。
(三)字數:報告主文(不含摘要、參考書目、附錄)以二千字至二萬字為原則;研究結論不得少於六百字,應採分項條列敘述。
(四)文體:以中文為原則。
(五)印製規格:以MicrosoftWord格式A4規格直式橫書繕打,每頁上、下、左、右邊界為2.5公分,字體為標楷體14點,段落行距固定行高22pt,以雙面打印,並請勿於封面、摘要及主文書寫個人資料。
四、研究報告評分項目及權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告結構與文字占百分之十五。
(二)研究架構及方法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問題分析占百分之三十五。
(四)研究結論與建議占百分之二十五。
五、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評審:
(一)研究報告格式不符合第三點規定之作品。
(二)曾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之同一作品。
(三)與專家學者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方式完成之作品。
但本會同仁對該作品之貢獻度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在此限,惟應由受託之機關或個人出具書面證明。
(四)國內外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論文(不含在職進修取得之博碩士學位論文)。
(五)於前三年內曾提出同一性質之研究主題且研究方法相同之參選作品。
(六)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七)未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六、各單位於提送自行研究報告前,應由單位主管或指派之同仁先行檢視作品內容之品質,並協助確認無違反評審限制之情事。
內部審核機制得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七、研究報告之評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程序:
1、各單位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當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經人事室彙整簽奉核定後備案。
2、年度進行中增減修正研究計畫項目者,各單位應自行簽奉督導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核定後,送人事室備案。
3、研究人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應即時更新。
4、研究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填具自行研究獎勵申請表(如附件),檢附研究報告一式四份,送人事室彙整。
(二)評審方式:
1、人事室應辦理初評及複評作業,評審會議由督導人事室之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主任秘書、參事及各單位主管。
2、人事室彙整所有研究報告,並請各單位推薦外聘評審委員名單後,於每年十月底前召開初評會議,確認參賽作品資格、類別及外聘評審委員名單後,辦理參賽作品之複評作業,並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召開複評會議,依外聘評審委員核予之作品成績及參考獲獎比例,確認個人成績等第及團體成績名次;複評結果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簽奉主任委員核定。
3、審查標準依第四點評分規定及第八點獎勵方式辦理。
4、外聘評審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審查費,本會評審委員為無給職。
八、研究報告之獎勵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獎:
1、參賽作品依評審類別成績較優者分別核給下列獎項:
(1)特優獎:九十分以上,各類別獲獎篇數不得超過該類別參賽篇數百分之十,每篇頒給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禮品(券),研究人員得記功一次。
(2)優等獎: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各類別獲獎篇數不得超過該類別參賽篇數百分之十,每篇頒給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禮品(券),研究人員得嘉獎二次。
(3)甲等獎: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各類別獲獎篇數不得超過該類別參賽篇數百分之十,每篇頒給新臺幣二千元等值禮品(券),研究人員得嘉獎一次。
(4)佳作獎: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各類別獲獎篇數不得超過該類別參賽篇數百分之二十,每篇頒給新臺幣一千元等值禮品(券)。
2、前目獲獎獎項,複評會議得在不超過各獎項獲獎篇數上限範圍內酌予調整,不受前目分數之限制。
3、獲獎人員由主任委員公開頒獎表揚,頒發獎狀一幀,並由人事室統一簽報核予行政獎勵,該行政獎勵不列入各單位年度敘獎點數計算。
同一篇獲獎作品研究人員超過一人以上者,除主要人員依第一目敘獎外,其餘人員各嘉獎一次。
4、各單位於年度遴員參加國際會議及出國考察、訓練、研究、進修等,得參酌獲獎人員研究主題,列為優先人選。
5、獲優等獎以上人員於本會年度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得由各單位列為優先推薦人選。
(二)團體獎:為鼓勵各單位積極提報作品參賽,依下列核算前三名之單位,經複評會議確認及簽奉核定後,頒給團體獎牌,並列入年度單位績效考評成績參考:
1、提報篇數比率:依各單位實際提報篇數/當年度收件截止日之當月現有人數計,並依比率高低排列序位。
2、個人獲獎等次:特優獎每篇五分、優等獎每篇四分、甲等獎每篇三分、佳作獎每篇二分、未得獎每篇零分計分,並依各單位總分高低排列序位。
3、按前二目排列之序位加總後,排定團體成績總名次。
(三)獎項撤銷:自行研究得獎作品,如有抄襲其他論著或參考文獻與資料之引用,就下列情形,有超過全文四分之一篇幅,且情形屬實者,除取消得獎資格外,並撤銷行政獎勵、繳回已領之獎狀及及禮品(券):
1、核定或討論中之政策、方案、計畫等相關內容。
2、行政機關之報告、會議紀錄、協議結果。
3、首長或相關長官之專訪內容。
4、委託研究之報告與成果。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1自行研究評審及獎勵作業要點修正之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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