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 條第1 項所列「視覺藝術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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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第1項所列「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業生活產業」及「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4款所稱「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項目,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103年01月02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2025124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說明: 正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本: 文化部、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財團法人保險安 定基金(代表人朱○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業保險合作社(代表人 楊○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 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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