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 條第1 項所列「視覺藝術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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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第1項所列「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業生活產業」及「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4款所稱「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項目,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103年01月02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2025124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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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說明:
正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本:
文化部、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財團法人保險安
定基金(代表人朱○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業保險合作社(代表人
楊○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
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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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定為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 廣播電視、出版、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