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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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科舉一直採用鄉試、會試、殿試三級考試制。
惟明清科舉必由學校,士人要參加科舉考試,必先考試進學(指成為府、州、縣學及國子監的生員),並要通過科考,待考試合格才能參加鄉試。
鄉試
明清時期,國子監生員及各省府州縣學生員經過科考或錄科、錄遺考試合格,均可以參加本省的鄉試。
鄉試一般每三年舉行一次,在京師和省城的貢院舉行。
正、副主考官由皇帝欽命。
鄉試分三場,分別於八月初九、十二、十五日舉行,一般在九月發榜。
每場考試前一日寅時(凌晨3時到5時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