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4.04.22. 院授人給字第1040031937號函 - 行政令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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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104.04.22.院授人給字第1040031937號函
公(發)布日:
104.04.22
要 旨: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
定
本 文:
主旨:各機關學校於103年以前如有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員
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且104年度已編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
審議通過者,同意104年得依原規劃辦理各該項核發員工禮品(券
)之獎勵,至105年以後,應於「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
勵辦法」第6條規定之獎勵額度內自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規定略以,中央
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
府及縣(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
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
勵辦法」第6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下、個人
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額度之獎勵者,應專
案報經本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二、為期前開本院104年2月4日函下達前,各機關學校已依既有規定完
成預算程序相關獎勵之執行,宜予適當緩衝期間,爰規定如主旨。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
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
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
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臺灣省政府
、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
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
規範基礎
1.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六條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在本機關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給新
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
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
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前項獎勵方式、名額、核定程序及表揚等規定,中央機關由中央二級或相
當二級以上機關,地方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
縣(市)議會訂定之。
相關令函(4)
2.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七、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
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
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相關令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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