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4.04.22. 院授人給字第1040031937號函 - 行政令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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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本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規定略以,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 ...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頁導覽│ 行動版│ 使用說明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大法官解釋 法規草案 相關網站 法規英譯 RSS :::您現在的位置: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104.04.22.院授人給字第1040031937號函 公(發)布日: 104.04.22 要  旨: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 定 本  文: 主旨:各機關學校於103年以前如有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員 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且104年度已編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 審議通過者,同意104年得依原規劃辦理各該項核發員工禮品(券 )之獎勵,至105年以後,應於「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 勵辦法」第6條規定之獎勵額度內自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規定略以,中央 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 府及縣(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 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 勵辦法」第6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下、個人 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額度之獎勵者,應專 案報經本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二、為期前開本院104年2月4日函下達前,各機關學校已依既有規定完 成預算程序相關獎勵之執行,宜予適當緩衝期間,爰規定如主旨。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 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 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 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臺灣省政府 、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 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 規範基礎 1.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六條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在本機關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給新 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 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 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前項獎勵方式、名額、核定程序及表揚等規定,中央機關由中央二級或相 當二級以上機關,地方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 縣(市)議會訂定之。

相關令函(4) 2.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七、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 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 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相關令函(3)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收錄相關機關網站或政府公報公開資料製作,實際仍以各機關公(發)布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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