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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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 二)、(三)等 ... 目前線上:795人,瀏覽人次:68112387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條文 法規體系: /立法/法制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9年8月31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788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6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八條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 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 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 2、3。

〔立法理由〕一、由於國際間交往日益密切,文書資料往來頻繁,尤其電子文件之傳 遞,均採橫書方式為之,為使與國際社會接軌,及因應電子化政府 之需要,有關國內公文書之直行書寫方式,予以調整,而法規多為 公文書之部分。

因此,一併檢討調整之。

另配合法規於橫式書寫時 ,無高低之概念,爰將「低二字」修正為「空二字」。

二、又目前電腦使用已相當普遍,而原條文之目冠以(一)、(二)、 (三)非屬一般電腦軟體所有之字型,對於電子公文交換造成不便 ,爰予修正之。

三、另為配合部分現行法規中,於「目」之下尚有再細分之需要,例如 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等,爰針對該等情形增列第二項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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