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辦理大陸地區高等教育畢業學歷採認之程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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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申請人預計將可節省辦理學歷證件公、驗證程序的時間(至少1個月)與相關經費(至少新臺幣2,000元);另外於99年9月3日當學期或以後學期於大陸地區認可名冊學校肄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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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簡化辦理大陸地區高等教育畢業學歷採認之程序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聯絡人:宋雯倩 電話:7736-5895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增列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肄業學歷採認程序並簡化辦理大陸地區高等教育畢業學歷採認之程序,於查證有疑義時,始進行公、驗證程序。
修正後申請人預計將可節省辦理學歷證件公、驗證程序的時間(至少1個月)與相關經費(至少新臺幣2,000元);另外於99年9月3日當學期或以後學期於大陸地區認可名冊學校肄業者亦可辦理肄業學歷採認,返臺繼續升學。
現行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係依行政院99年9月3日修正生效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規定,於100年1月6日修正發布,現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學歷採認應檢具文件「第一目及第二目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修正為於查證有疑義時,始須檢附。
另新增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肄業學歷採認之程序於現行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現行規定申請學歷採認須檢具學歷證件經公、驗證之證明,考量現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經大陸地區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認證報告)已為世界多國所採用、具證明效力,為與國際接軌,並解決重複查證、耗時費日、程序繁瑣等問題,且如簡化辦理學歷採認之文件並不影響文件真實性與效力,因此修正前開條文。
(修正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
另為解決實際執行以來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肄業學歷採認問題,因此增列相關辦理程序。
(修正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
教育部將依行政程序報院核定後,公告辦法條文,並持續以嚴謹、審慎之方式辦理後續大陸地區學歷採認作業,以確保國人赴大陸就讀高等學校之素質及修業取得學位之品質。
上版日期:1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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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高教司)(15.53KB).odt檔案下載(96.59KB).pdf檔案下載.doc檔案下載(附件2)【修法後】大陸高等畢業學歷採認文件程序圖(高教司)(12.07KB).odt檔案下載(67.85KB).pdf檔案下載.doc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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