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文書處理手冊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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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文書處理,除依據「公文程式條例」、「事務 ... 書函:各局室處致各機關團體或人民及本府內部各單位,有行文必要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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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府文書處理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通則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文書處理,除依據「公文程式條例」、「事
務管理規則」及「事務管理手冊」外,依本手冊規定辦理。
二、範圍: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
質如何之一切紀錄資料。
(二)本手冊所稱文書處理,係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
之
三、種類:
(一)依照「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規定,與本府有關之文書種類如下
:
1.令: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時用之。
秘書長、各局室處發布
行政規章,發布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用之。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3.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4.函:秘書長、各局室處對各機關或人員,及對人民團體或人民
行文時用之。
5.公告:秘書長、各局室處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
週知時用之。
(二)為因應事實需要,本府另採用以下各種文書:
1.聘書:總統或秘書長聘用人員時使用。
2.箋函:總統致函國內外團體或人士時使用,及以秘書長、各局
室處主管名義致函國內外團體或人士時使用。
3.書函:各局室處致各機關團體或人民及本府內部各單位,有行
文必要時使用。
4.簽呈:秘書長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5.簽:本府各單位對秘書長,或各級職員對其主管陳請或報告時
使用。
6.開會通知單:本府各單位召集會議時使用。
7.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用電話簡單正
確說明之事項時使用。
8.移文單:將來文移送主管單位時使用。
9.公務紀要:登錄公務紀要時使用。
10.其他因業務需要所製作之各種書表。
以上文書,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
電子文件行之。
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副
本、抄本、影本及譯本。
除正本外,其餘均應在文面,加蓋「副
本」、「抄本」、「影本」、「譯本」戳記。
四、公文用紙:
(一)本府公文用紙,除「牋函」用紙外,一律使用白紙繕打;各單位
因業務需要,所使用之各種書表,除必要者外,應比照辦理。
(二)本府常用之公文格式樣本,得內建於「公文管理系統」,以供同
仁取用。
(三)公文用紙一律採用A4尺寸,便條紙一律採用A5尺寸。
五、處理原則:
(一)本府文書,除書表填報外,一律以承辦人使用電腦印製為原則。
(二)本府對國內機關團體及人民行文,一律以中文為之;對外國機關
團體及人民,得附外文譯本或專用外文。
(三)文書製作應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
(四)本府文書均須記載年、月、日;並以中華民國紀元為準;惟外文
或譯文,得採用西元紀元。
(五)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
並註明時間,以明責任。
(六)本府內部各單位文書之傳遞,均應設置送文簿(單),以簽收為
憑。
(七)本府公文,一律採用收發文同號。
如屬無收文之創稿或內部簽辦
之案件,得由承辦人先向總收發人員提取文號。
(八)本府收發文號之編製,應由負責總收發之單位於每年開始前統一
規劃,並簽報長官核定。
(九)收發傳真、電子文件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及「機關
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辦理。
(十)本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其交換機制、電子認證及中文碼傳
送原則等,依行政院「文書及檔案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十一)本府應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設置機關公布欄,以便登載對
外公布之文件。
(十二)有關公文電子交換機制及收發文處理原則、程序、安全管制及
應注意事項,由資訊單位另訂作業規範辦理。
貳、文書處理程序
(壹)收文處理
六、外收發:
(一)外收發人員收到公文及函電等文件,除普通郵遞信件外,應先將
送件人所持之送文簿或清單逐一查對、點收,並就原簿、單,註
明收到時間蓋戳退還;如無送件簿、單,得應送件人之要求,填
給送件回單。
(二)外收發人員對收到之文件,得編列外收文號,並登記於外收文簿
,除民眾來函先送公共事務室拆驗外,其餘係急要件、密件、電
報等,應隨收隨送總收發;普通文件,以每一小時彙送一次為原
則。
文件封套指定收件人姓名者,視情況另予登記,隨時或按時
分送收件人。
(三)來人持同文件須面洽者,應先以電話通知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收
受該項文件後,仍應補辦收文手續。
(四)收件應注意封口是否完整,如有破損或拆閱痕跡,應當面會同送
件人於送件簿、單上,註明退還或拒收。
七、總收發:
(一)拆驗:
1.總收文人員收到外收發及公共事務室送來之文件,核對無誤後
,於送文簿(單)簽收。
2.經總收文人員拆封後,如為機密件或書明親啟之文件,用送文
簿(單)登記後送長官指定之人員或收件人收拆;如係普通件
,則點驗來文及附件名稱、數量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或短缺,
應向原發文機關查詢。
3.附件應附於正文之後,如附件較多或不便隨附者,應裝袋於文
後,並書明○○文號之附件。
附件為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
,該附件得先送出納單位代為保管。
4.附件未到而公文先到者,公文得先送承辦單位簽辦,其附件如
逾正常時間未到時,應向原發文機關查詢。
附件已到而公文未
到者,應俟公文到齊後,再行分辦。
5.來文封套應釘附於文後,郵寄公文之封套所貼郵票,不得剪除
。
6.來文如有誤投,應退還原發文機關;其有時間性之公文,得代
為轉送,並通知原發文機關。
7.機密文件或書明長官親啟之文件,經長官或指定之人員拆封後
,如須送總收文登記掛號者,應在封套上加註「本件陳奉○○
○拆封」或其他可資識別之字樣。
(二)分文:
1.經拆驗後,總收文人員依本府各單位職掌辦理分文,並應在右
上角加蓋單位戳記,對來文未區分速別,而認定內容確係急要
者,得加蓋戳記,以提醒承辦人注意。
2.來文內容涉及兩個單位以上者,應以首項業務之承辦單位為主
辦單位,於收辦後再行會辦或協調分辦。
3.來文如係急要文件,應提前辦理分文;必要時,得先送承辦單
位面陳長官裁示,惟應注意仍須辦理收文手續。
4.長官交下之公文,分文時應於公文上註明「○○○交下」字
樣。
(三)編號(黏貼條碼)及登錄:
1.來文完成分文後,即在來文正面適當位置黏貼條碼。
2.本府收發文條碼係根據行政院統一規定,採十一碼。
前三碼為
年度,中間七碼為流水號,最後一碼為支號,以供雙稿、多稿
之用。
3.總收文人員在終端機上,依「公文管理系統操作手冊」之順序
,在「總收文處理」畫面各欄中登錄收文號、來文機關及來文
字號日期。
4.總收文人員於每日下班前二小時收到之文件,應於當日登記分
送承辦單位。
5.機密文件如由密件處理人員向總收發洽取條碼,總收文人員則
在「主旨摘要」欄輸入「密不錄由」。
6.業經黏貼條碼之文件,如所貼條碼損壞,不得再行黏貼其他編
號之條碼,得以手寫號碼代替。
7.承辦單位遺失業經黏貼條碼之公文,經原發文單位補發並須補
辦收文手續時,仍應沿用原貼條碼之編號。
8.公文以一文一碼為原則,如一文分由兩個單位以上辦理時,得
以影本另取一張條碼。
(四)傳遞:
1.文件之傳遞除急要件應隨到隨送外,普通件以每日上、下午分
批遞送為原則。
2.在機關內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文件、急要件或附有大量
現金、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之公文,應由承辦人親自持送。
八、單位收發:
(一)本府各單位應指定人員擔任單位收發,並應與總收發保持密切聯
繫。
(二)單位收發收到總收發送來之文件,應將有關資料登錄在電腦內,
如來文首頁右上角未有「保存年限」字樣,應加蓋刻有「保存年
限:」戳記,再依職權分送各科辦理。
(三)單位收發收到總收發之分文,除明顯錯誤外,不得退回改分;如
認非屬本單位承辦者,經單位間協調後,得退回改分或以移文單
逕移其他單位承辦,受移單位如有意見,應即簽明理由,陳請長
官裁定,不得再行移轉。
(四)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並得視需要,依收文程序登
記電腦內。
(貳)文件簽辦
九、擬辦:
(一)各科應指定人員簽收單位收發送來之文件,並在電腦上完成登錄
及分送承辦人手續。
(二)承辦人就個人職掌即行簽辦,並依「公文管理系統操作手冊」之
方式,輸入相關資料;經科級主管在電腦批核後,承辦人再依批
核意見,於文中空白處簽擬;必要時,可使用便條紙加註意見,
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三)凡簽辦案件,有前案者,應詳予查閱,必要時應摘要或附送原案
,以為主管人員核決之參考。
(四)重要或特殊案件,承辦人不能擬具處理意見時,應敘明案情簽請
核示或當面請示後,再行簽辦。
(五)簽辦案件應依輕重緩急,急要件應提前簽辦,其他亦應依序辦理
,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
(六)承辦人員對於來文或簽擬意見,如情節較繁或文字較長者,得以
眉註方式,書於該段文字旁之空白處,或針對重要文句,以色筆
註記。
(七)承辦人員對於來文之附件,有抽存必要者,應在來文內註明「附
件抽存」字樣,並簽名或蓋章,附件除送相關單位保管外,其餘
仍應隨文歸檔。
十、陳核:
(一)文件經承辦人擬辦後,應分別按其性質,用公文夾遞送主管人員
核決。
(二)文件之核決,其權責區分如下:
1.初核者係承辦人之直接主管。
2.覆核者係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
3.會核者係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
4.決定者係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
(三)公文夾之使用,依以下方式辦理:
1.公文夾正面標明承辦人員之單位,及按性質分陳核、陳判、陳
閱三種。
2.最速件用紅色;速件用藍色;普通件用白色;機密件用黃色或
密件公文封套。
3.公文夾之應用,必須與夾內文件性質相稱。
4.公文夾遞送文件時,以一文一夾為原則。
如有兩件以上同性質
之文件,應在夾面標明件數。
十一、會簽:凡案件與其他業務單位有關者,應會簽相關單位或人員,如
有不同意見,原承辦單位應綜合各會簽單位之意見,或將不同意見
列出,簽請長官裁決。
十二、批示:承辦人簽辦意見,主管人員應予以明確批示並簽章,以示負
責;如承辦人擬有兩種以上意見備供採擇時,主管人員應明確擇定
一種或另批處理方式,不可作模稜兩可之批示。
(參)文稿擬判
十三、擬稿:
(一)文件經批定須回復,或長官交辦,或因業務需要須主動行文其
他機關時,承辦人均應擬稿。
(二)承辦人員得在「公文管理系統」內選擇公文格式樣本。
視需要
,依以下方式擬稿。
1.首行標示公文類別,對外行文時,並應在類別之前加發文者
全銜。
2.次行右端增列發文機關地址及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以填載聯
絡人及電話為原則。
3.受文者:核判後,依正本或副本受文機關逐一填列。
4.管理資料:速別,輸入「最速件」、「速件」等,普通件不
必輸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輸入「絕對機密」、
「極機密」、「機密」、「密」;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
後以括弧註記;非機密件不必輸入。
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
於核判後再輸入。
附件,註明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
其他有關文字,無附件不必輸入。
5.本文:按公文類別之結構輸入。
6.正本:列明所有正本發送機關。
7.副本:列明所有副本發送機關。
8.檔號之分類號及保存年限:於稿面右上角列明,檔號之分類
號在上,保存年限在下,並依「總統府檔案管理規定」,由
業務承辦人於處理電子公文時填載分類號後,產出檔案之保
存年限。
9.其他相關資料,得在文中空白處註明。
(三)擬稿應依行政院訂頒之「事務管理手冊」所規定之程式撰擬,
文字力求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務使層次清晰、
簡明扼要。
(四)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應避免層層套敘,祇摘敘要點;如須提
供全文,得以影本作為附件。
(五)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簡稱;如遇有譯文且關係重要者
,應加註原文。
(六)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復
。
(七)文稿內如有重要性之數字,宜用大寫。
(八)承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將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字號敘入。
(九)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
上下左右空隙,應
力求勻稱,以資醒目。
(十)文稿有一頁以上者須裝訂妥當,承辦人應於騎縫處加蓋騎縫章
或職名章,並在每頁下緣置中處以阿拉伯數字加註頁碼。
(十一)多個機關名稱於公文中同時出現時,按機關順序,由左至右
排列,不得以併排方式處理。
如對長官自稱為「職」時,得
使用較小號文字。
(十二)擬稿時,承辦人得視公文性質,在稿面適當位置註明採用之
電子交換機制。
十四、核稿:
(一)核稿應依分層負責之規定,由核稿人員核稿,科級主管核稿應
在電腦螢幕上逕予核稿。
(二)核稿人員對案情不明瞭時,應洽詢承辦人員,或以電話詢問,
避免用簽條往返,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三)核稿如有修改,應注意勿將原文塗抹,僅加勾勒,從旁添註。
如修改過多,得退還承辦人清稿,清稿後應將原稿附於清稿之
後,再陳請核判。
(四)核稿人員對於承辦人員之文稿,認有不當,應就原稿批示或更
改,不宜輕易發回重擬。
(五)核稿人員對於承辦人員所填之機密性、時間性、保存年限等,
認有不當,亦得予改定。
(六)各單位得指定閱稿人員,負責文字、程式、行款等校閱事宜。
十五、會稿:
(一)已於擬辦時會簽之案件,如稿內所敘與會簽時並無出入,應不
再會稿。
(二)會辦單位對於會稿案件,如有意見可提出,一經會辦,即認為
同意,應共同負責。
(三)主辦單位對於會辦單位之不同意見,應綜合彙整後,再送請判
行。
(四)非重要性之緊急文稿,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
十六、判行:
(一)文稿之判行,應按分層負責之規定核判。
(二)對陳判之文稿,應注意每一文稿內容是否有矛盾、重複、不符
等情形。
(三)對陳判之文稿,認為無繕發必要,宜再作考慮者,宜作「不發
」或「緩發」之批示。
其不發之公文,仍應視為批存文件,承
辦人應予以歸檔。
(四)對陳判之文稿,如有疑義,應即召集承辦人及核稿人員研議,
再作明確批示。
(肆)發文處理
十七、總收發:
(一)繕打:
1.總收發應置繕打人員,專責繕打長官辦公室之文件;其餘各
單位之發文,均由承辦人自行繕打。
2.繕打文件,應注重時效,以當日繕打竣事為原則。
3.繕打人員對交繕之文稿,如認其不合程式或發現原稿有錯誤
或可疑之處時,應向承辦人查詢後,再行繕打。
4.繕打人員對文件內之銀錢、數字、人名、地名、日期或較重
要之辭句,不得因繕打錯誤而任意修改,應重新繕打。
5.繕打文件應利用電腦排版技巧,力求避免獨字成行、獨行成
頁。
6.繕打文件,一律使用電腦先行排版,經校對無誤後,再以印
表機印出。
7.對外行文,得使用電腦內建之公文格式樣本繕打。
如係例行
公文,則儘量利用定型稿。
有關定型稿,得依「總統府資訊
業務需求申請及處理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請,納入內建公
文格式樣本。
8.承辦單位對所發之公文,如認有參考價值,得先以影本存查
,儘量避免使用「副本」。
9.繕打文件,應連同文號一併打入,如係創稿,得先向總收文
人員提取條碼應用。
(二)校對:
1.校對文件,應先在電腦螢幕上先行校對,印出後仍應由承辦
人再行校對。
2.印出之文件,如發現有嚴重錯誤,應再印一份;如無關重要
者,得逕行加以修改並在修改處加蓋校對章,惟已存在電腦
內之文件,仍應修正。
3.校對無誤之文件,承辦人繕妥公文封及相關之文件、附件等
,送監印人員用印。
(三)蓋印及簽署:
1.本府蓋用璽印及簽署,依「總統府公文蓋用璽印及簽署規定
」辦理。
2.文件非經秘書長或依分層負責授權之各級主管判發,不得蓋
用印信。
3.監印人員發現原稿未經判行或有其他錯誤者,應即退回補判
或更正後,再行蓋印。
4.副本蓋印與正本同,附件以不蓋印為原則,但得於首頁加蓋
本府附件章。
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但
應附加電子簽章。
5.監印人員蓋印完畢,應在文件末頁右下角蓋監印人員職名章
,校對人員則於其下接續蓋印。
6.監印人員收到送印文件,應將其文號、事由及用印日期登記
在「用印登記簿」內。
7.用印完畢,即將原件連同送文簿,一併送交發文人員辦理發
文手續。
8.監印人員對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應
核對其清單無誤後,方得於非電子交換公文蓋印,並循發文
程序作業辦理。
(四)編號及登錄:
1.發文人員對於待發之文件,應詳加核對,如有漏蓋印信、附
件不全或受文單位不符等情事,應退還補辦。
2.經核對無誤的待發文件,發文人員應依「公文管理系統操作
手冊」之順序,在「總發文處理」畫面,輸入相關資料,以
完成發文手續。
3.本府發文之字軌,一律冠以「華總」二字。
必要時,各單位
可在「華總」二字之下註明單位之代字,但以適用為度。
字
軌之規劃,宜由總收發於每年開始前統一規劃辦理。
4.發文後之稿件及有關附件,應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
(五)封發:
1.待發之文件,應檢查蓋印是否正確、公文封面書寫是否適當
、附件是否齊全、文與封是否相符後再封固登記,送外收發
簽收遞送。
2.同一受文機關之文件,除最速件得提前封發外,其餘普通件
得併封發出,並在封套上註明文號件數。
3.機密件、最速件、開會通知等應在封套上加蓋戳記,機密件
應另加外封套,外封套不標明機密等級。
4.附件以隨文發出為原則,如體積較大或數量過多須另寄時,
應在公文附件欄加蓋「附件另寄」章戳,並應在附件封面書
明某字號之附件。
5.附件如為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應由承辦單位
檢齊封固,並書明名稱、數量,在封口加蓋承辦人印章,隨
同公文送交總發文人員辦理封發。
十八、單位收發:
(一)以單位名義發出之文件,經單位收發登錄封固後,逕送外收發
遞送;如以秘書長名義發文者,應送總發文人員發文。
(二)發文後之稿件及有關附件,送該單位檔案管理人員點收。
十九、外收發:
(一)外收發人員收到總收發及各單位送達之文件,經簽收後,登記
在外送文簿,並分為付郵、專送及交換三種,付郵文件應登記
在郵資登記簿,以為郵資報銷之依據;專送及交換之文件,應
填具送文簿或公文傳遞清單,按時派人送達。
(二)付郵文件,如係致各機關團體或人民之公文,均應以掛號郵件
寄發。
(三)外收發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有關單位及人員之通訊地址,如有
異動,應隨時更正,以便文件之投送。
(伍)歸檔
二十、凡掛有文號之公文及其簽辦之各種文件,辦畢後,應立即歸檔;未
掛有文號,經各級主管人員批核之文件,應先向總收發提取文號,
再行歸檔。
二一、收文經批存,由承辦人逕行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
二二、發文後之原稿件等,除附件註明另予存放或其他處理方式外,其餘
應一律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
電子文件之歸檔,應依檔案法及
相關法規辦理。
二三、發文後之原稿件,除註明發後補判、發後補會,退還承辦單位繼續
辦理,暫不歸檔外,其餘應連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
。
暫不歸檔之文件,各級主管人員應注意時限,督促歸檔。
參、文書簡化
二四、關於減少文書數量:
(一)無轉行或答復必要之文書或例行准予備查之案件,應逕予存查
。
(二)接到公文副本,如僅係通知性質,不須行文答復。
(三)凡造送各種報表,除必須備文附送者外,一律由主辦單位逕行
送發。
(四)公務可用電話接洽者,不必行文;如有必要,可將要點記錄在
「公務電話紀錄」陳核。
(五)通報儘量使用本府電腦先導系統中之「通報作業」,以減少紙
張印製及遞送手續。
(六)大量資料須要參考或查詢時,如本府常用法規、總統講稿等,
可利用電腦先導系統中之「檔案搜尋」,以減少紙張印製及查
詢時間。
(七)本府各單位間洽辦公務,應儘量以會辦或電話紀錄方式,避免
相互行文。
(八)自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擷取之資訊,可直接利用機關內部網
路轉登,無須另外行文。
二五、關於採用簡便處理或表格方式:
(一)來文可簡便答復者,宜利用書函。
(二)公文須分行者,宜利用副本。
(三)不同機關來文,案由相同須答復者,應併案處理,分知各來文
機關。
(四)發文而與另案相同時,可將原卷調出,加簽說明,經陳核後發
出,不必重新辦稿。
(五)召集會議宜用開會通知單,或先以電話聯繫,再利用電子郵件
傳遞。
(六)例行案件,儘量利用定型稿處理。
(七)派車、請假、出差、請購等例行事項,得利用機關內部網路申
請。
二六、關於簡化文書手續:
(一)本府各單位應儘量利用「公文管理系統」辦理公文收發作業,
以便資源共享,減少層層登錄。
(二)凡涉及兩個單位以上之案件,應儘量利用會報商討,經作成決
議後再辦,以減少會辦手續。
(三)彙辦案件,可由承辦人就首次來文敘明彙辦理由,經陳核後,
續收之同案文件,不必逐件擬辦陳核,俟一定時日後,再全案
陳核。
(四)須會辦三個單位以上者,得影印同時送會,以免依次會簽,稽
延時日。
(五)急要文件,儘量由主管人員自行辦理,以節省核轉時間;如須
會辦者,以逕行面洽為宜。
(六)無機密性之宣導文書或一般通知事項,應儘量利用電子郵件傳
遞。
二七、關於分層負責:
(一)為加速文書處理,應依「總統府業務處理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之規定,訂定分層負責區分表,經核定後,由各層主管依授權
核判。
(二)本府實施分層負責,以劃分三層為原則,並應根據實際情況,
每年檢討修訂一次。
(三)對外行文所用名義,如以秘書長為宜者,雖授權決定,仍以秘
書長名義行文;如普通例行案件,可由第二層逕行決定,並得
以該單位名義行文。
(四)第二、三層直接處理之案件,必要時得敘明「來(受)文機關
」、「案由」及「處理情形」、「發文日期字號」等,定期列
表陳報授權主管核閱。
肆、文書保密
二八、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
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
等級。
二九、本府各單位業務機密項目,依「總統府各局室處主管業務機密項目
」辦理。
三十、機密文書之處理:
(一)收發單位收到機密文書,應送密件處理人員拆封。
拆封時,應
先檢查封口是否完整,無異狀始行拆封,並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
(二)機密文書登錄於電腦內時,不得摘錄其內容,案由內僅輸入「
密不錄由」字樣。
(三)機密文書之傳遞,規定如下:
1.分文(交辦)、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
程,除「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外
,其餘非由承辦人員傳遞時,應密封交遞。
傳送一般公務機
密文書應交指定專責人員或承辦人員親自簽收。
2.在府外傳遞屬於國家機密之「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
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
員護送。
屬「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或以
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傳遞。
「密」等級者,須切實密封後
按一般人工傳遞方式辦理。
3.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於府外之機密文書,事先應作緊
急情形之銷毀準備。
(四)機密文書之簽辦、會簽,應有隔離措施;機密文書會商,應有
範圍限制,會商經過並應作成紀錄附卷。
(五)機密文書之擬稿,應慎審區分機密等級,不可濫用。
所區分之
機密等級及註明之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各級主管人員核判時
,應一併核定。
(六)經區分機密等級之文書,並應同時註明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七)使用電腦設備處理機密公文時,對於簽入資訊系統所需之帳號
及密碼應建立安全管理機制並不得使其暴露於他人可見之狀態
,有關公文交換所需之簽章加密等相關電子憑證亦需妥善保存
。
(八)機密文書之繕打、校對、封發,均由承辦人自行處理。
(九)機密文書之用印,應由承辦人持往辦理,監印人員憑主管簽署
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
(十)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質,須不
能透視且不易破裂。
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
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貼薄棉紙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
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體積及數量
龐大之機密文件,無法以前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
施。
(十一)機密文書非經核准,不得攜出辦公處所,並應存放於裝置密
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保管人員必須經常檢查。
(十二)本府各單位之間因業務需要,相互提供極機密以上之機密資
料,應簽報秘書長核准。
有權調查或質詢之機關向本府借閱
機密資料時,均應簽報秘書長核准。
(十三)屬於「絕對機密」之文書,不得複製。
其餘機密文書,必須
印刷或複製時,應簽報秘書長核准;如交由民間廠商承印時
,應派員負責監督製作,複製份數,並不得超過規定。
(十四)會議使用之機密文書資料應編號分發,會議結束當場收回;
與會人員如需留用時,應經主席核准並辦理借用簽收。
(十五)機密文書應隨時或定期查核,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
應即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手續。
(十六)保有機密文書之人員,於調離職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
,逐項列冊點交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
三一、一般保密事項:
(一)本府員工對於任何文書,除法令或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經辦之文書,除處理權責有關人員外,不得出示他人;亦不得
以職務上之機密,作為私人談話資料。
非經辦人員,亦不得查
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文件。
(三)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應將公文收藏於抽屜或公文櫃並加鎖
;文書放置時,應背面向上或放於公文夾內。
(四)本府員工不得任意向外界發布消息,如必要發布新聞時,應由
公共事務室依職權統一辦理,並須事先簽報長官核定。
(五)私人日記、通信、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得涉及機密性公務。
(六)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書已洩漏、遺失
或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單位主管迅速查明處理,
並採取適當補救措施。
伍、文書流程管理
三二、權責與範圍:
(一)文書流程管理,乃本府所屬人員共同之職責;各單位應強化各
級人員自我管理之精神,並隨時檢討改進文書處理流程。
(二)為加速文書處理,提高行政效率,各局室處應指派人員擔任單
位稽催;秘書長指派人員擔任總稽催。
(三)擔任文書稽催工作人員為加強文書流程管理功效,應與總收發
、單位收發保持密切聯繫,落實文書稽催、時效統計分析、流
程簡化及運用資訊技術執行相關工作;並定期舉行會議,共同
檢討改進。
(四)凡編有收文號之公文均應列入文書稽催之範圍,其他內部簽辦
之公文,亦得要求列入文書稽催。
三三、公文辦理期限:
(一)公文辦理期限依下列標準設定,承辦人認有變更之必要,得報
告主管人員後,要求稽催人員改定。
1.最速件隨到隨辦。
2.速件不超過三日。
3.普通件不超過六日。
4.限時公文及其他依法定有時限之案件,應依其規定時限辦
理。
(二)案情繁複須詳商或其他理由者,得簽報主管人員酌予展期,但
最多以一個月為限。
三四、稽催時限計算標準:
(一)批存文件:自收文次日起至奉批存查歸檔為止,扣除不上班之
天數為實際天數。
(二)答復案件:自收文次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扣除不上班之天數為
實際天數。
(三)彙(併)辦案件:自規定彙報截止日起至全部辦畢發文或歸檔
為止,扣除不上班之天數為實際天數。
(四)創稿案件:自向收文人員提取文號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扣除不
上班之天數為實際天數。
三五、文書催辦及銷號:
(一)本府文書稽催係由電腦計算其辦理期限,並按時限自動辦理銷
號,文書稽催人員每月應列表,陳報主管人員核閱後,送總稽
催陳報長官。
(二)公文須繼續辦理或尚未結案者,文書稽催人員仍應列入追蹤。
(三)各級主管人員對所屬承辦之公文,應隨時檢查有無逾時情事,
並予以督辦,其疏予督催致有貽誤時,應負共同責任。
三六、統計報表:為統計本府文書處理數量,應依「總統府收發文數量計
算要點」,按年及按月列表陳報長官核閱。
陸、公務紀要
三七、公務紀要範圍:
(一)關於總統巡訪行程。
(二)關於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官員及其他重要政務等事
項。
(三)關於授予榮典、製發印信、頒發勳章等事項。
(四)關於國家慶典、總統接見重要賓客及宴會等事項。
(五)關於本府組織、公共事務、警衛安全、機要、人事、會計等重
要事項。
(六)其他認有登記之必要者。
三八、公務紀要處理:
(一)各局室處應指定專人,就其主管業務辦理公務登記,並按月送
參事室彙辦。
參事室每年彙整各單位資料並編輯後,陳報長官
核定裝訂兩套,一套送檔案管理單位保存,一套留參事室備查
。
(二)公務登記之體裁,以各單位按時日先後為序編列。
(三)公務紀要如涉有機密性者,應妥善保管,保管人員離職時並應
列入交代。
(四)宜公開宣導之資料,經長官核准後,得另行編印書刊發行或納
入本府先導系統,作為同仁查考之用。
以上公務紀要,得以電子方式處理。
柒、文書用具及印章
三九、為提高工作效率,除應儘量以自動化設備為文書用具外,得視需要
採用其他性能、品質優良之用具。
四十、為應文書處理之需要,除印信應依「印信條例」及「印信製發啟用
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得依下列規定自行
刊刻各式章戳,分交各單位或人員妥善使用。
(一)條戳:銅質或木質,以長方形為原則,用正楷或宋體字,由左
至右,刻機關(單位)全銜。
於書函、通報、簡便行文表、開
會通知單等用之。
(二)橢圓章:木質橡皮刻製,以橢圓形為原則,用正楷,由左至右
,刻機關(單位)全銜。
於表格式公文或各種表單用之。
(三)簽字章:木質或用橡皮刻製,依總統、秘書長及各局室處主管
由左至右之親筆簽名刻製,於對外行文時用之。
(四)鋼印:鋼製,圓形,由左至右,刻機關(單位)全銜,其圓周
直徑以不超過五公分為限,於職員證、證書等證明文件上用之
。
(五)校對章:角質,篆字或正楷,由左至右,刻機關(單位)全銜
;並加「校對章」字樣,於文書校對或改正時用之。
(六)騎縫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騎縫標示字樣,於公文、附件
或契約黏連處用之。
(七)附件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附件章」字樣,於公文附件
上蓋用之。
(八)收件章:木質或橡皮刻製,由左至右刻機關(單位)全銜;並
加「收件章」字樣,並附日期、時間,於收受文件時用之。
(九)職名章:本府職名章之製發及使用,依「總統府職員職名章製
發使用規定」辦理。
(十)電子文件章:由左至右,於收發電子文件時蓋用。
四一、機關印信及各式章戳,均應指定專人保管,如有遺失或冒用情事,
保管人員應負完全責任。
捌、附則
四二、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所使用之智慧卡正卡及讀卡機,應指定專人保管
使用,智慧卡副卡則由單位主管另指定專人保管,上述設備如有遺
失或損毀,依相關規定程序申請補發。
四三、資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府電腦中文碼之管理,辦理事項如下:
(一)機關中文自用字碼與國家標準交換碼對照表之建置、註冊及維
護。
(二)在國家標準交換碼範圍內,新增機關中文自用字碼之安裝處理
。
(三)在國家標準交換碼範圍外,新增機關中文自用字碼之申請處理
。
四四、本手冊奉核定後實施。
本手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核定修正之規定,自九十四
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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