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85、988、999-1、1030-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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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101年06月13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檢視現行法條 第999-1條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 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0-4條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但夫妻 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58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

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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