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級副職-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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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級副職,通稱「副部級」、「副省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系中第四高級別的幹部,對應級別為十級至六級[1]。
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副省部級公務員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的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的副職領導。
省級行政區中,正省級單位副職為副省部級公務員,即省委副書記、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黨委常委、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區政協副主席、自治區高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