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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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考試各等別類科組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七條本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公職 ... 跳到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部長信箱 | 意見看板 | 常見問答 | 電子報 | English 字級小中大 English 檢索條件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初等考試   高考三級   普通考試   地方特考 Togglenavigation 功能選單 認識考選部 首長簡介 本部簡介 本部辦公場所 本部聯絡方式 消息與公告 緊急通告 考試公告 最新消息 考選部公報 徵才公告 考政快報 RSS頻道服務 國家考試介紹 考選新措施 國家考試職能分析專區 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專區 電腦化測驗專區 申論式試卷線上評閱宣導專區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閱覽試卷專區 強化心肺耐力訓練 應考人專區 考試資訊 考試資格查詢 作答注意事項 考畢試題查詢(含測驗題答案) 榜單查詢 便民服務 意見回饋 公共服務 廉政園地 狀元公仔圖片下載 考選法規 法規草案公告 送考試院或立法院審議法律案草案 法規動態 憲法及相關法規 組織法規 典試、考試通用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相關人事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規 重要考選行政爭訟案例 與考選有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法規資料庫 考選統計 各種考試統計 考選統計年報 統計專題分析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其他相關統計網頁連結 主題專區 考選部公報 國家菁英季刊 考選集粹 研討及活動專區 資料開放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影音專區 英語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試政試務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部長信箱 意見看板 常見問答 電子報 English 目前位置: 首頁 > 考選法規 > 法規動態 ::: 考選法規 法規草案公告 送考試院或立法院審議法律案草案 法規動態 憲法及相關法規 組織法規 典試、考試通用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相關人事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規 重要考選行政爭訟案例 與考選有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法規資料庫 ::: 法規動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10775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全文十二條 108/02/1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107751號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別類科組: 一、三等考試: (一)公設辯護人。

(二)公證人。

(三)觀護人。

(四)家事調查官。

(五)行政執行官。

(六)司法事務官: 1、法律事務組。

2、財經事務組。

3、營繕工程事務組。

(七)法院書記官。

(八)檢察事務官: 1、偵查實務組。

2、財經實務組。

3、電子資訊組。

4、營繕工程組。

(九)心理測驗員。

(十)心理輔導員。

(十一)監獄官。

(十二)公職法醫師。

(十三)鑑識人員。

二、四等考試: (一)法院書記官。

(二)法警。

(三)執達員。

(四)執行員。

(五)監所管理員。

三、五等考試: (一)錄事。

(二)庭務員。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別類科組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 四 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得依司法院及法務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第 五 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五等考試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類科組,各試均分別錄取。

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第 六 條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組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 七 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公職法醫師及鑑識人員等類科,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之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考試各類科組總成績,三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

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各類科組筆試成績,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實施體能測驗者,其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

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內。

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第 九 條 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及口試之類科組,得依各類科組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參加口試或體能測驗。

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者依考試總成績依序錄取。

併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之類科,依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決定筆試錄取名額,並得酌定筆試備取名額參加體能測驗。

筆試錄取人員經體能測驗及格之人數不足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時,由體能測驗及格之筆試備取人員,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第 十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本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六十字,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每分鐘應達四十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

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網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第三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第六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第七條附表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 點閱數:1556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收合FatFooter 認識考選部 首長簡介 本部簡介 本部辦公場所 本部聯絡方式 消息與公告 緊急通告 考試公告 最新消息 考選部公報 徵才公告 考政快報 RSS頻道服務 國家考試介紹 考選新措施 國家考試職能分析專區 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專區 電腦化測驗專區 申論式試卷線上評閱宣導專區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閱覽試卷專區 強化心肺耐力訓練 應考人專區 考試資訊 考試資格查詢 作答注意事項 考畢試題查詢(含測驗題答案) 榜單查詢 便民服務 意見回饋 公共服務 廉政園地 狀元公仔圖片下載 考選法規 法規草案公告 送考試院或立法院審議法律案草案 法規動態 憲法及相關法規 組織法規 典試、考試通用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相關人事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規 重要考選行政爭訟案例 與考選有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法規資料庫 考選統計 各種考試統計 考選統計年報 統計專題分析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其他相關統計網頁連結 主題專區 考選部公報 國家菁英季刊 研討及活動專區 資料開放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影音專區 英語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試政試務 相關連結 | 性騷擾申訴 | 檢舉信箱 | 遊說資訊專區 | 著作權聲明 | 隱私權政策 | 資訊安全政策 |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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