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改革司法連線- 請分享:公示送達可不必登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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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 ... 跳转到页面版块辅助功能帮助同时按下alt+/即可打开菜单Facebook邮箱或手机号密码忘记帐户?新建帐户你暂时被禁止使用此功能你暂时被禁止使用此功能似乎你过度使用了此功能,因此暂时被阻止,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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