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 條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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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民國101年12月25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1條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 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

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 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 日以上。

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二、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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