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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為原則係指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若採H. Kelsen 之「法階層理論」(即下位階法規範不得牴觸上位階法規範之意),即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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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解答
問題敘述
在法學中,有一「法位階」之理論;及憲法高於法律,法律又高於命令,若後者與前者抵觸則無效,不知為何會出現此理論?其行使意義好處在哪?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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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為原則係指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若採H.Kelsen之「法階層理論」(即下位階法規範不得牴觸上位階法規範之意),即在法規位階上「行政命令或行政處分之位階低於法律,法律之位階低於憲法」。
下位階法規範牴觸上位階法規範時,其行政命令或法律均無效。
此乃基於憲法所定之民主原則,為貫徹主權在民理念,法律固不得違背憲法之規定,行政權之行使亦應基於國民意思,為國民之利益為之,故代表國民之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自應優於行政機關所頒布之行政命令。
法律優位原則發展至今,配合「法位階理論」,已逐漸擴張,行政作用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條約、命令、習慣法、解釋例、判例及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
H.Kelsen。
美籍奧地利法學家,純粹法學派創始人,出生於布拉格。
1919年任維也納大學教授,並曾參加起草1920年通過的《奧地利共和國憲法》。
1920~1930年任奧地利最高憲法法院法官。
1930~1933年在科隆大學任教。
1940年移居美國,先後在哈佛、加利福尼亞等大學任教。
主要著作有《國家法學說的主要問題》(1911)、《國家學概論》(1925)、《國際法概論》(1928)、《純粹法學》(1934)、《法和國家概論》(1945)、《聯合國法》(1950~1951)、《國際法原理》(1952)和《什麼是正義》(1957)等。
凱爾森所首創的純粹法學派,又稱規範法學派,將法當作“純粹”的、獨立自在的規範體系進行研究。
由於他最初在維也納大學任教時傳播這一學說,故又稱維也納法學派。
這一學說,以奧斯丁,J.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康德,I.的先驗哲學作為思想基礎,因而又被分別列入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新康德主義法學派。
這一學說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流行於歐洲大陸各國,以後隨著凱爾森移居美國,也在美、英和拉丁美洲各國傳播,迄今為止一直是西方法學中一個較重要的派別。
除凱爾森外,該派代表人物還有A.韋德羅斯和A.默克爾等人。
凱爾森認為,純粹法學僅限於分析各種實在法律規範的結構和關係,既不探討法與經濟、政治、道德等因素的關係,也不涉及人們實際上如何行為。
其根據是﹕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只研究它的對象實際上是什麼,而不是根據特定的價值準則來決定它應該或不應該如何。
後來是一個政治或意識形態問題,而不是科學問題﹔是一種意志和感情的活動,是主觀的,根本無法科學地回答的,而科學則是一種認識和理性的活動,是客觀的。
他反對以自然法學為代表的許多傳統法學將法和正義(即政治目的)混為一談,將實際上是什麼的法和應當是什麼的法,將實在法和正義法或理想法,混為一談。
另一方面,他認為法學研究的現實是法律規範,即它規定人們應當如何行為,至於人們實際上怎樣行為是一個自然現實,由因果法則所決定,屬於作為一門自然科學的社會學研究的範圍。
只有當法律理論既同正義哲學分開又同社會學分開,才有可能建立真正的法學。
凱爾森認為,一個規範的效力是從另一更高的規範中取得的,不能從另一更高規範中取得效力的規範是基礎規範。
基礎規範之所以有效力是因為它被預定是有效力的。
一個基礎規範和直接、間接從這一規範中取得效力的所有規範組成一個不同等級的規範體系。
其中除基礎規範外,又分為高級和低級規範、一般和個別規範。
一個法律規範體系就是一個法律秩序。
凱爾森還認為,在法和國家的關係上,傳統學說是二元論的觀點,即將法和國家當作兩種不同現象。
純粹法學派採取一元論觀點,即國家是由國內法律秩序所創造的一個共同體,作為法人,是這一共同體的人格化。
在法學上,國家問題就是國內法律秩序問題。
在國際法問題上,凱爾森認為傳統學說也是二元論觀點,即將國際法和國內法當作兩個並行的、獨立的體系。
純粹法學派則採取一元論觀點,否認國家主權,主張國際法優於國內法,建立一種包括各國國內法和國際法在內的“普遍法律秩序”,即“世界國家”。
凱爾森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寫的《布爾什維主義的政治理論》(1948)和《共產主義法律理論》(1955)兩書,對馬克思主義學說公開進行歪曲和誣蔑。
在西方法學界,他的純粹法學被認為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新康德主義法學中最極端的派別,這種法學是以徹底的不可知論作為哲學基礎的(見實證主義法學)。
資料來源:臺北市立圖書館線上資料庫
H.Kelsen。
(2007)。
中國大百科全書。
2007年4月28日取自中國大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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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elsen。
(2007)。
中國大百科全書。
2007年4月28日取自中國大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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