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彈劾、糾舉、審計、糾正、調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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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 寶貝兒:         這些專有名詞~看一下囉! 1.行使【 彈劾權 】(對人權):可彈劾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監察院之失職或違法人員,但不能對總統、副總統及民意代表提彈劾案 2.行使【 糾舉權 】(對人權):向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 3.行使【 審計權 】(對事權):審計長提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4.行使【 糾正權 】(對事權):糾正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憲法本文規定) 5.行使【 調查權 】(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調閱有關文件(憲法本文規定)→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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