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 教育部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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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包括第一部分: 全面性提升大專校院品質及促進高教多元發展(以下簡稱第一部分) 及第二部分:協助大學追求國際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107年04月26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2月05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二)字第1080193372B號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目的:為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包括第一部分:   全面性提升大專校院品質及促進高教多元發展(以下簡稱第一部分)   及第二部分:協助大學追求國際一流地位及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   第二部分)兩大主軸),以改善教學品質並提升學習成效,協助學校   學術研究發展、強化國際人才及創新產業人才培育,鼓勵各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學校)在此基礎上發展多元能量,特訂定本原則。

二、計畫經費編列及分配原則:  (一)學校應提出以全校性整體教學、研究及重點領域提升改善計畫及經    費額度,並訂定校內經費使用原則、相關收支辦法及程序。

 (二)本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Block Funding)方式,支用項目之比    率由學校依其特色及需求規劃;獲第一部分(主冊、整體發展計畫    )經費補助之學校應將獲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比率投注於落    實教學創新策略與學生學習或教師教學直接相關之項目。

 (三)資本門以占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經常門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為原則    之比率編列,並得視計畫審議結果彈性調整。

 (四)第一部分「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公立學校所提    「提升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入學機會」經費以經常門為原則,資本    門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校所提「強化各校整體輔導機制」及「引    導學校建立外部募款基金」,僅得編列經常門。

另有關提升高教公    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經費),僅得編列用於強化招收經濟或文    化不利學生所需之招生事務經費(非指學校既有之一般性招生事務    )及透過課程學習或就業輔導等方式提供學生之直接經費。

 (五)第二部分特色領域研究中心:教育部得另行撥付核定經費至多百分    之二十作為學校整體發展運用。

三、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原則:  (一)本計畫以五年為期進行規劃,經費採分年核定補助,作為調整經費    額度之依據。

 (二)本計畫補助之經費,係為提升學校整體教學及研究水準;其使用範    圍如下:   1、學生學習、輔導、國際交流及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等相關費用。

  2、購置教學、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

  3、與教學直接相關校舍建築之修繕,以第一部分主冊計畫及第二部     分全校型計畫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為限。

  4、辦理國際學術交流。

  5、於學校編制外,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或博士後     研究人員擔任特聘職教授人員及編制外計畫管理人才之薪資。

  6、提供編制內教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     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經費。

  7、聘任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之薪資。

  8、教師因執行計畫之需要,協助教材或教案研發,學校應訂定支給     規定或標準,始得編列相關費用。

 (三)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   1、經常性維運性質之修繕經費、新建校舍工程建築、建築貸款利息     補助及附屬機構。

  2、一般行政事務性設施(如書櫃、辦公桌椅、冰箱、沙發、茶几、     咖啡機等)。

但用以提升學生學習品質之教室、空間修繕,不在     此限。

  3、附屬機構、分部、分校及園區之土地取得及建築設施所需費用。

  4、原已獲行政院或本部核定建築工程,並承諾由學校校務基金支應     者。

  5、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新增工程之自償性建築設施、體育設施及     餐廳。

  6、本計畫之主持費用、學校管理費(包括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     及一般行政事務設備之維護費用)及內部場地費,但內部場地有     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不在此限。

  7、教育部補助各機關人員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引言     人費、諮詢費及加班費。

但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屬研究性質者     ,由學校訂定相關規範及支用原則後,得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計畫彈性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8、學校於招生(包括國內及境外學生)時所提供入學之各項公費或     獎助學金。

  9、學校以本計畫經費支給特殊優秀教師及研究人員,其於教學、研     究、服務各面向之績效,經學校校內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委員會     評估績效卓著者,得獲彈性薪資,但不得以本計畫經費支給單篇     研究論文之彈性薪資(包括獎勵金)。

 (四)人事費用(包括彈性薪資)編列原則:   1、學校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除經教育部同意、因政策調薪或依法     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

但情況特殊者     ,所需經費占核定補助額度(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之比率     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2、為延攬及留任國內外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在人事費之額度內,依     下列原則核實列支:    (1)獲得本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之學校,得以核定補助額度      (不包括附冊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以下簡稱USR)及附錄      支用於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協助經費)百分之五編列彈性薪資      。

   (2)同時獲本計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經費補助之學校,得以      核定補助額度(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不包括USR計畫及      附錄支用於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協助經費)百分之二十編列彈      性薪資。

   (3)經費支用依各校彈性薪資支給規定辦理,應包括薪資差距比例      、核給期程、各類人才核給比率、績效考核等,並應增訂獲彈      性薪資副教授以下職級人數占獲獎勵人數之最低比率。

   (4)學校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      擔任編制外教學、研究人員及計畫管理人才之薪資與編制內教      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加給及主      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給與,得依彈性薪資方式,由學校視相關人      員學術或專業地位、發展潛力、現有薪資等決定核給額度,不      受校內現有薪資額度限制;所聘編制外人員為國外優異人才時      ,其最高薪資得比照其國外年薪待遇支領。

學校並應依教育部      彈性薪資方案訂定校內相關規定並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並報      教育部備查。

  3、為協助各大學改善生師比,學校得於人事費至多百分之二十之額     度內新聘專任教師(包括專案教師);其支用原則如下:    (1)該項額度僅得支用於計畫期間內第一年新聘專任教師(包括專      案教師);學校採學年度方式之聘任教師,第一年新聘教師追      溯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起聘之教師。

但本計畫經費支用      於該新聘教師薪資,應自一百零七年一月起計算,一百零六年      八月至十二月之薪資需由學校經費自行支應。

   (2)新聘專任教師(包括專案教師)第二年起至計畫結束前之薪資      ,得由人事費額度內支應。

   (3)本期計畫結束(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後,新聘專任教      師(包括專案教師)之人事費,將回歸各校由學校經費支應;      各校應考量少子女化趨勢及生師比結構,建立完善之專任(案      )教師聘任之長期規劃及永續機制。

  4、學校應自定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薪資,人事費用應包括勞     、健保費、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

  5、學生擔任各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獎     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     導原則辦理,其獎助金、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     用)等經費需求,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五)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規定    之一辦理:   1、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     用最高標準表、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等核支;     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費、     審查費、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2、依邀請人士(包括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等)     之學術地位及專業自行另定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其項     目如下:    (1)國內外交通費。

   (2)住宿費。

   (3)酬金(包括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依其工作執      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

   (4)保險費。

 (六)國內外出差旅費使用原則:   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國內差旅費用。

  2、學生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並於經費表中編列國外差     旅經費,且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

出國     人員得包括執行本計畫相關之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

  3、學校所列國外出差旅費預算如有不足,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     整支應時,得在本計畫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由     學校核定。

四、計畫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  (一)本計畫經費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採分年分期撥付方式;必要時,本部得調整撥付期程、延期或停    止撥付。

 (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本計畫經費之收支,並不得移作他用;屬跨校性    計畫者,則由計畫申請學校(或請撥學校)負責經費收支管理及核    結等事宜。

 (三)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及會計制度、物品管理手冊    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財物處理、物品採購及管控機制。

有關    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

 (四)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屬本部原核定之延續性計畫,得由    學校自籌款先行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五)國立學校應循作業基金預算程序納編已核定之計畫經費;因作業不    及致無法納編時,有關購建固定資產部分,應在當年度基金預算總    額內調整容納,經檢討確實無法調整容納時,始得依中央政府附屬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補辦預算。

經常門部分,併決算辦理。

 (六)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學校辦理本計畫之入帳方式,其中經常門補助    部分以其他補助收入列帳,經常支出併決算辦理;資本門補助部分    則以基金列帳。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1、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2、學校應將每年度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留校備查,並於計     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或教育部指定期間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報     告表送部辦理核結。

  3、有關跨校執行之計畫,其經費報支、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     應由各執行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送總計畫執行學校。

但各分     項計畫經費係由總計畫執行學校(或請撥學校)統一撥付及核結     者,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得由總計畫執行學校(或請撥學     校)統一審核(填報)後將收支報告表報本部。

  4、學校執行本計畫預算,除「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     」外,於每年度終了,已執行而未能執行完竣者、或已發生尚未     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之經費得辦理經費滾存納入下年度本計畫     經費支應(公立學校年度剩餘款不得納入校務基金),經費滾存     用途別應一致,不得流用。

計畫經費結餘款,均應依補助比率繳     回。

 (八)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學校固定資產之增置,應由學校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入財     產目錄。

  2、使用教育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財產之使     用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九)經費查核及管考:   1、學校經複審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額     度修正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函報教育部,作為     未來管考之依據。

  2、學校應於每年依實際執行情形詳填本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表,用印     後送教育部,俾列管執行進度。

  3、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教育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現有     虛報計畫執行進度,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校繳回溢撥經     費;經教育部刪減或剔除之項目,學校未改進或辦理時,教育部     得要求學校更換計畫主持人、停(減)撥經費或終止補助。

  4、各項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學校所列支之費用不予核     結且追繳外,並應負相關責任;教育部得酌予刪減、停撥次年度     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5、未依規定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錯誤者,教育部得酌予刪減、停撥     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6、教育部將依計畫所訂考核期程及機制進行考核;年度考核結果,     將作為調整次年度經費核配之參考依據。

  7、教育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專案查核結果,     酌予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8、學校執行本計畫年度經費之執行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作為     考評項目之一。

經費使用率未達規定且未敘明合理原因者,教育     部得酌予刪減次年度之經費補助。

五、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原則執行;如有未盡事   宜,得依各子計畫經費支用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或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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