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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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80194403號令修正發布 ... 目前線上:1923人,瀏覽人次:69191783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80194403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條文 法規體系: /總統/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7年2月12日行政院臺人字第07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70年6月30日行政院臺人字第9012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76年1月19日行政院臺人字第1101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3年10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093003265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條文及第2條附件一、第5條附件二、第13條附件三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80194403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條文 立法總說明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四十七 年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 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節省後續檔案管理空間, 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依該條規定向印信原製 發機關報備之拓模份數。

附件下載 附件一-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 附件二-印信啟用報備表 附件三-繳銷廢舊印信申請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八條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 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 關報備。

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 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節省後續檔案管理空間,爰將第一項規定 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份數由二份修正為一份,並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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