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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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80194403號令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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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80194403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條文
法規體系:
/總統/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7年2月12日行政院臺人字第07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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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0年6月30日行政院臺人字第901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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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6年1月19日行政院臺人字第110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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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10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093003265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條文及第2條附件一、第5條附件二、第13條附件三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80194403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條文
立法總說明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四十七
年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
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節省後續檔案管理空間,
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依該條規定向印信原製
發機關報備之拓模份數。
附件下載
附件一-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
附件二-印信啟用報備表
附件三-繳銷廢舊印信申請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八條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
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
關報備。
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
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節省後續檔案管理空間,爰將第一項規定
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份數由二份修正為一份,並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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