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給無照駕駛之人需附帶法律責任 - 金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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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分租車業者將電動機車租借給未取得合格駕照的旅客使用,金城分局指出,租賃業者車輛出租給無駕照之遊客或民眾騎乘,需附帶法律責任,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新聞專區 地方新聞 租車給無照駕駛之人需附帶法律責任 發布日期:2019/10/11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點閱率:3,573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友善列印 針對租賃業者將電動機車租給未取得合格駕照的旅客,金城分局員警加強臨檢取締。

(金城分局提供)  針對部分租車業者將電動機車租借給未取得合格駕照的旅客使用,金城分局指出,租賃業者車輛出租給無駕照之遊客或民眾騎乘,需附帶法律責任,如果因而肇事,可能還需附帶民事及刑事責任;警方將加強取締,提醒業者出租車子能查證駕駛人的資格。

 金城分局指出,出門遊玩首重安全,在金門地區自由行的人數越來越多,機車、電動機車及電動自行車由於機動性及方便性,已是多數人的選擇之一,電動自行車因無需駕照,幾乎是他們唯一的選項,使得部分業者供不應求。

 近來警方發現有租車業者將電動機車(需駕照)租借給無照之人(包含大陸自由行遊客)使用的情形,對此,金城分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無照駕駛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同條第5項規定,汽車所有人允許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又第23條第2項規定,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

如果外借車輛給無照之人因而肇事,亦可能須附帶民事及刑事責任,租車業者不可不慎。

 金城分局也提醒業者在出租電動機車時能查證駕駛人資格,本國人需取得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許可憑證;持有外國政府所發有效之駕駛執照(證) 並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者,得於入境之翌日起依平等互惠原則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並呼籲騎車要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金城分局長李益杰表示,租賃業者不可將電動機車,以電動自行車方式租給未取得合格駕照的自由行旅客,該分局將加強取締,一旦發生意外糾紛,恐怕雙方都沒保障,為了交通安全,請業者多注意、多關心,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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