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簡章 - 考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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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簡章 · 1、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4小時,分2節次應試)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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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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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一、第一試:112年4月25日至5月4日。
二、第二試:112年9月12日至18日。
貳、考試日期:一、第一試:112年8月5日。
二、第二試:筆試:112年10月14日至15日。
口試:113年1月13日。
參、考試地點:第一試分臺北、臺中、高雄3考區舉行。
第二試僅設台北及高雄考區。
肆、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2科以上(每科2學分以上)課程。
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四、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3年。
五、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伍、應試科目與需用名額:
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
第一試︵筆試︶
1、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
(考試時間3小時)2、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考試時間3小時)
※第一試試題題型採測驗式試題。
※第一試應試科目之總分為600分,各科目占分比重如下:一、綜合法學(一)占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二、綜合法學(二)占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第二試︵筆試︶
1、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4小時,分2節次應試)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4、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考試時間2小時)5、國文(作文)(考試時間2小時)
※第二試試題題型採申論式試題。
※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1000分,各科目占分比重如下:一、憲法與行政法占200分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300分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200分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占100分五、國文(作文)占100分※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
第三試︵口試︶
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100分,並依口試規定辦理。
備註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陸、成績計算:一、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二、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2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三、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2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四、第二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體格檢查: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三試。
二、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4.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5.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捌、訓練、派用與轉調限制: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二、考試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保訓會備查之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請應考人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之法規輯要/培訓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項下查閱。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
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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