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暨所屬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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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點所稱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科技類研究),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 ... 目前線上:1603人,瀏覽人次:67268322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經濟部暨所屬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經濟部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 計畫之管理,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以下簡稱 管理要點)第四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有關各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前點所稱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科技類研究),指各 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 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 計畫,其研發成果係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科技類研究主管單位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技術處。

三、各機關於編擬年度科技類研究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 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 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四、各機關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符合本部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 並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GRB),審慎選定研究主題 、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研究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於政府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 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五、各機關選定委託對象,除應依政府採購法規辦理外,應審酌主持人主 持研究能力,對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時,尤應 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六、各機關應要求受委託者於委託契約簽訂後三日內,至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登錄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各機關應於七日內上網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

七、各機關研提各年度科技類研究所需預算,應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 計畫預算編列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科技類研究受委託者之評選、研究計畫之招標與研究經費項目 、標準及收支處理等相關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計畫名稱。

(二)研究主旨。

(三)背景分析。

(四)研究方法與步驟。

(五)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 主持人參與委託研究計畫之情形。

(六)研究經費。

(七)研究進度。

(八)研究預期成果。

(九)相關參考資料。

(十)政府部門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表,含中英文摘要)。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審查 ;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九、各機關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其契約應規範事項如下: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研究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發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七)研發成果之歸屬。

(八)研究資訊及研發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九)受委託者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十)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應負之責 任。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受委託者接受研發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三)受委託者告知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 共危險之虞之義務。

(十四)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十、各機關對於科技類研究進度應予確實管制;其管制方式如下: (一)定期由受委託者提報研究進度與績效。

(二)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研究進度。

研究進度嚴重落後者,各機關得依約終止契約,並按實際完成情形酌 予追繳已撥付之研究經費。

十一、科技類研究主管單位得會同相關機關就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 形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

各機關對於研究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 究計畫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 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十二、各機關對於受託者所提之研究計畫及期中報告、期末報告之審查, 應由各機關承辦單位審查或送相關學者專家二人以上審查或邀集學 者及相關機關代表開會審查。

各機關應將前項審查意見送受委託者參考修正原計畫或報告。

十三、各機關對於受委託者所提期末報告或研究成果應於審查後驗收。

研發成果之驗收涉及技術問題,致驗證困難者,委託機關得聘請其 他專業人員共同參與驗收或評估工作。

各機關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由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各機關科技類研究報告除有特別說明外,以A4直式橫打為原則,並 依本部出版品識別體系設計規範處理。

十五、各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科技類研究報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 八條所定情形外,得辦理研發成果發表會。

十六、各機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委託研究計 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 書館及行政院國科會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十七、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全文,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 外,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 刊登於機關網頁。

十八、機關由民間企業提供配合款進行之委託研究計畫,其研發成果之公 開及運用,依所立委託契約為之;其研究計畫基本資料之登錄,應 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十九、各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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