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4.02.04. 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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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所稱「專案報院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案陳103年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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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104.02.04.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
公(發)布日:
104.02.04
要 旨: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
定
本 文:
主旨: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所稱「專案報院
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案陳103年9月3日召開研商「全國軍公教員工
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應報院核定之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相關事
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利各機關辦理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品【券】)之給與事項能有
明確及一致性處理,爰就旨揭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
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
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
定先行支給。
」其中有關「專案報院核准」之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
項,補充規定如次:
(一)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如就其業務訂有發給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
品【券】)之統一獎勵規定,並經本院核定或備查有案者,各
機關學校均應依該統一規定辦理;新(修)訂獎金或其他給與
(含禮品【券】)時,應統籌辦理專案報院事宜。
(二)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
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
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
下同】1萬元以下、個人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
逾上開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所定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本
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三)嗣後各項報本院核准之支給規定,應就原則性事項(包括適用
對象、類別、條件、發給基準及上限等項目)予以明確規範,
至相關細節性作業規定(例如請假期間是否繼續發給及扣【減
】發基準等),則由相關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訂定,並應由
各該主管機關於適當時機配合檢討修正現行相關規定。
三、各機關學校未依旨揭要點第7點及本補充規定辦理者,除由審計機
關依審計法規追繳外,應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四、另依本院103年4月1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28681號函訂頒之「軍公
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捌、二規定略
以,法定給與以外之其他給與項目,不得訂定或修正納入非屬待遇
法制之行政作用法中做為支給依據。
茲為維整體給與制度之衡平,
目前各機關以非屬待遇法制之行政作用法及相關法規做為發給獎金
及其他給與之支給依據者,應由相關主管機關適時配合檢討修正。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
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
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
署(含行政院秘書長)、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
、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
規範基礎
1.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六條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在本機關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給新
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
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
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前項獎勵方式、名額、核定程序及表揚等規定,中央機關由中央二級或相
當二級以上機關,地方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
縣(市)議會訂定之。
相關令函(4)
2.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七、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
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
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相關令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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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