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4.02.04. 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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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所稱「專案報院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案陳103年9 ...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頁導覽│ 行動版│ 使用說明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大法官解釋 法規草案 相關網站 法規英譯 RSS :::您現在的位置: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104.02.04.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 公(發)布日: 104.02.04 要  旨: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 定 本  文: 主旨: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所稱「專案報院 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案陳103年9月3日召開研商「全國軍公教員工 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應報院核定之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相關事 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利各機關辦理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品【券】)之給與事項能有 明確及一致性處理,爰就旨揭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 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 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 定先行支給。

」其中有關「專案報院核准」之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 項,補充規定如次: (一)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如就其業務訂有發給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 品【券】)之統一獎勵規定,並經本院核定或備查有案者,各 機關學校均應依該統一規定辦理;新(修)訂獎金或其他給與 (含禮品【券】)時,應統籌辦理專案報院事宜。

(二)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 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 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 下同】1萬元以下、個人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 逾上開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所定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本 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三)嗣後各項報本院核准之支給規定,應就原則性事項(包括適用 對象、類別、條件、發給基準及上限等項目)予以明確規範, 至相關細節性作業規定(例如請假期間是否繼續發給及扣【減 】發基準等),則由相關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訂定,並應由 各該主管機關於適當時機配合檢討修正現行相關規定。

三、各機關學校未依旨揭要點第7點及本補充規定辦理者,除由審計機 關依審計法規追繳外,應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四、另依本院103年4月1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28681號函訂頒之「軍公 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捌、二規定略 以,法定給與以外之其他給與項目,不得訂定或修正納入非屬待遇 法制之行政作用法中做為支給依據。

茲為維整體給與制度之衡平, 目前各機關以非屬待遇法制之行政作用法及相關法規做為發給獎金 及其他給與之支給依據者,應由相關主管機關適時配合檢討修正。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 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 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 署(含行政院秘書長)、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 、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 規範基礎 1.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六條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在本機關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給新 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 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 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前項獎勵方式、名額、核定程序及表揚等規定,中央機關由中央二級或相 當二級以上機關,地方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 縣(市)議會訂定之。

相關令函(4) 2.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七、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 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 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相關令函(3)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收錄相關機關網站或政府公報公開資料製作,實際仍以各機關公(發)布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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