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統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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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明治29年)公布的「六三法」,賦予臺灣總督強大的委任立法權,可以相對自由地制定臺灣法令,初步形成了殖民地特別統治的基調。

1898年總督兒玉源太郎與民政長官後藤 ... 特殊統治主義日治前期的殖民統治政策。

是將殖民地視為異法域,制定與日本不同的制度來適應臺灣的特殊情況。

這是與英國殖民主義類似的殖民統治模式。

日本領有臺灣之後,經歷初期的摸索與論辯,最後形成了以特殊統治主義為基調的政策。

1896年(明治29年)公布的「六三法」,賦予臺灣總督強大的委任立法權,可以相對自由地制定臺灣法令,初步形成了殖民地特別統治的基調。

1898年總督兒玉源太郎與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就任後,特殊統治主義更進一步確立。

後藤新平就任前呈遞給內務大臣的〈臺灣統治救急策〉,即清楚地表明了以「舊慣溫存」為中心的特殊統治理念,指出如果把內地的制度直接移植臺灣,就像把鯛魚的眼睛移植到比目魚身上一樣不合宜,科學的殖民政策必須以生物學為基礎,也就是尊重舊慣,依照殖民地的風俗、習慣為原則。

在「經營臺灣必須調查舊慣之意見」一席談話中,後藤新平更進一步主張,必須對臺灣的舊慣加以完整深入的調查,並經過專家的研究分析、系統分明、綜合比較,才能奠定臺灣統治的基礎。

在特殊統治主義之下,僅有少數的內地法(例如攸關殖民地社會秩序的刑法)被實施於臺灣,而臺灣總督則以其相對強大的律令權,制定殖民地特別法。

同時,總督府也積極進行臺灣舊慣調查,於1901年成立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一方面提供統治者有關殖民地的知識,另方面作為舊慣立法的基礎。

依據舊慣調查的結果,總督府於1909年起陸續完成以臺灣舊慣為基礎、並參酌各國法律與內地法律所草擬的臺灣民法典草案,這部草案在總督府與法制局之間折衝延宕數年,但最終未獲通過。

舊慣立法的失敗,也象徵殖民統治政策由特殊統治主義朝向內地延長主義的轉向。

撰稿者:陳昭如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鶴見佑輔。

1943。

《後藤新平傳(二)》。

東京:太平洋協會。

2後籐新平。

1901。

〈臺灣經營上舊慣制度の調查を必要とする意見〉。

《臺灣慣習記事》,1(5):24-38;1(6):25-35。

3王泰升。

1999。

《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

臺北:聯經。

4山根幸夫著,吳密察譯。

1982。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的成果〉。

《臺灣風物》,32(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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