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叛亂條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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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懲治叛亂條例狀態:已廢止施行日期1949年6月21日 (1949-06-21)修正次數2最新修正1958年7月26日 (1958-07-26)廢止日期1991年5月22日 (1991-05-22)法規類別類司法參考文獻所有條文懲治叛亂條例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 1949年5月24日 (1949-05-24)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1949年6月21日 (1949-06-21)由總統蔣介石簽署總統令公布後,自1949年6月21日 (194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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