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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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之培訓、複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二、國內民航人才培訓資料之蒐集、並提供諮詢及輔導事項。

三、航空科技之各項專業訓練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89年02月02日 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1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之培訓、複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二、國內民航人才培訓資料之蒐集、並提供諮詢及輔導事項。

三、航空科技之各項專業訓練及專案研究事項。

四、接受委託辦理國內、國外各類民航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其他有關民航人員訓練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第3條 本所設教務組、培訓推廣組、實習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所務。

第5條 本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任教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組員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6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8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9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第10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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