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負責人之保證責任? - 洪幼珍律師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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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你們公司欠銀行350萬元債務,要看是以何人當公司連帶保證人,且在保證契約、借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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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真的跳票會有跳票記錄,而且你如果當公司債務的保證人,對公司欠款也要負責,在信用記錄上會有記錄有瑕疵,如果你有財產,也會被債權人或銀行查封,但如家人未當你的保證人,法律上應不會連累家人,只是債權人催討時會影響到你家人的生活。
更多商品Q:如何聲請執行假扣押?Q:如何聲請執行假扣押?請問洪律師:我己於今年3/17去報警,我男友1/30跟我借款5萬元,2月底到3月底的時候,陸續趁我不注意時偷拿我的金融卡盜領我土地銀行的存款共25萬元,分別為2/29一次共10萬,2/30一次共5萬,3/11二次5萬,3/25一次共5萬,現在在等法庭通知開庭,去警局提出告訴前己有寄一份存証信函給對方了,因為怕對方脫產,請問如何執行假扣押,程序為何?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假扣押的程序是要先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敘明事由(必須是如不執行假扣押,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強制執行困難之可能),也要提出證據(例如你的報案記錄等),並向法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拿到假扣押裁定後你可先拿裁定向國稅局查詢你男友名下有無財產(即欲查封之財產項目),再決定將來如何執行假扣押。
二、如已決定要查封他的財產或薪資後,要先按假扣押裁定之記載,你要提供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現金或定期存單在法院提存所作為擔保,之後仍要寫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書狀請求執行假扣押,並繳納執行費(請求金額的千分之8),法院才會執行假扣押。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Q:鄰居增建部分是否合法?Q:鄰居增建部分是否合法?請問洪律師:我們家在高雄原本是透天三樓(前面三樓後面一樓),民國85年增建至四樓滿(隔壁尚末增建),與隔壁十幾年來一直相安無事,但最近他們想增建,突然跑來跟我們說要告我們侵佔(說我們共同壁的部份超過兩家中心線),因為之前我們增建時有說好共同壁的部份要做24cm的強度比較夠,當時對方也同意,如今他們要增建才要來要回中心線屬於他們的部份(我們這邊做足12cm,過中心線大約是10cm),要我們打掉還他們,我們為了息事寧人就跟對方約定調解…在調解會場時,對方除了要求要打掉牆壁的部份,還說我們之前增建部份沒有留管線給他們,所以要打牆找管線的部份也要我們出,又說柱子的部份沒有留鋼筋給他們綁(樓層地板的部份有留鋼筋),打柱子讓他綁鋼筋的部份也要我們出…我們幫他建了共同壁…不但沒有跟他要求共同分擔,反而被對方要求一大堆…。
請問:一、對方說他要申請合法增建,請問我們要如何知道對方是不是真的合法呢??二、我們之前沒有申請,現在有辦法補救嗎?三、目前進入調解階段,我們只有任人宰割嗎?有比較好的辦法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對方說要申請合法增建,如果容績率夠,可以申請合法違建,你們可向建管處查詢此情形是否可合法增建或向拆除大隊嬐舉對方違建,由拆除大隊去查明。
二、違建處理的認定目前只有台北市有詳細規定,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三點語定義如下:(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所以在之前的違建可以緩拆,但高雄市無明文規定,一般在85年前的違建因限於預算,暫不會拆,但如有人不斷檢舉,還是會拆,如您是85年蓋的,認定上可能屬於舊違建,但如你們巳增建滿滿,要合法可能很難。
三、若調解不成對方提告,你們可主張民法第796條「對方在建築時早就知你們的牆壁越界而不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除牆壁,但對方可以要求你們購買土地並要求損害賠償」,且對方亦可向拆除大隊檢舉你們違建,要求拆除大隊拆除,你們的損失會不小。
為減少損失,建議可與建築師討論解決方式(如你們增建部份退縮)。
Q:不動產修繕之違約金請求?Q:不動產修繕之違約金請求請問洪律師:
請問採購法中,工程的「減價驗收」以6倍為違約金,可否適用於一般民間房屋修繕工程?還是僅能適用於政府的公共工程?即民間房屋修繕工程可否比照6倍工程款的違約金主張。
另工程施作如導致「影響使用功能」:不能補救。
那損害賠償的金額如何計算及主張?例如地基內縮30公分或牆壁不作共同壁,犧牲屋主空間作牆壁(牆壁內推興建)。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你好:民間工程須依契約約定,如契約有約定,即可依契約約定條款要求違約金。
另工程施作如導致「影響使用功能」之瑕疵,可依民法第495條主張減少報酬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可能要交由專業單位鑑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495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Q:車子被撞了,如何向對方求償?Q:車子被撞了,如何向對方求償?請問洪律師:我想請教一下,我的車子停在自已公司內,因廠商送貨倒車時撞到我的車,造成車子有損傷。
若我方在完全無疏失的情況下,我們談和解談不成,那對於對方來說,不和解,會有何法律責任嗎?一、我方又該如何透過法律來保護自已的權益呢?二、若我方要求請他原車原樣的賠予我們,但因維修後造成的車價損失及有可能會有後續要重烤漆的問題,我們如果要求這些損失的補償,是合理的嗎?謝謝您的回覆。
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你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修車費用。
二、因為民法第213條規定損害賠償的方法原則是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對於維修後造成的車價的損失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車子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例外是回復原狀費用過高,就可以直接要求按車價賠償。
參考法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Q:朋友借錢不還如何請求返還借款?Q:朋友借錢不還如何請求返還借款?請問洪律師:之前朋友向我借錢,陸續已借了三十五萬元左右,現在要請他還錢都拖拖拉拉不還錢,手機打也都不接,傳簡訊也不回,我該怎麼辦呢?還有借朋友沒有寫借據,當時朋友只有用簡訊及用line的方式向我借錢,我是用銀行轉帳,簿子有轉給他帳戶的紀錄,這些可以當證據嗎?我該透過什麼方式或方法,向他提出還錢一案呢?高雄 洪幼珍律師: 建議你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對方於期限內給付。
如果你有匯款給他的單據,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對方發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返還借款訴訟,待拿到確定的支付命令或判決後,可以向國稅局查他的現有財産,再聲請強制執行拿回借款。
手機簡訊和LINE的訊息,可以當作訴訟上的證據,證明對方和你之間有借貸關係,且尚未返還借款。
參考法條: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Q:返還借款有沒有時效期間?Q:返還借款有沒有時效期間?請問洪律師:請問2年前的借據所借的錢是不是無法要回來呢?如果可以,要透過什麼方法才能要回來呢?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是十五年,所以二年前的借款可以拿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請規費較便宜且程序迅速,但需注意如三個月內送達不到債務人就無效。
二、如果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有意見提出異議,就會視為起訴,法院會通知開庭也會要求您繳約百分之一的訴訟費用,之後取得判決後,您就可以持判決至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産,再要求法院扣押及拍賣對方的財産,即可獲償。
參考法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Q:預售屋無法貸款?!Q:預售屋無法貸款?!請問洪律師:因兩年前買預售屋,當時建商保證可貸八成以上,但因兩年前在未收到帳單的形況下,現金卡(三合一)莫名被掛呆帳,導致無法貸款交屋(今年十一月才能銷呆),因此建商欲沒收總價款之百分之20,共為240萬。
因本人非故意違約,且有購買之誠意,但礙於法令,使本人無法如期交屋,因此請求協助,以求合理的解決,感謝您誠摯的協助解說。
一、請問建商的要求合理嗎?二、銀行可以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掛呆嗎?三、建商的存證信函會對本人造成法律責任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果你與建商的契約有約定「無法辦貸款時」如何處理,原則上依契約約定處理;但如無約定時,因建商巳將房地過戶給你,建商即可請你給付全部的房地價金,如你未在約定的時間給付,在法律上即構成違約,建商可以以存証信函催告你在期限內給付,如未在時間內付款,建商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及沒收巳收價款。
以你的情形,建商可以主張解約及沒收,但沒收的金額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25條第4款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二、銀行在你未繳幾期後應會以電話催告,你的信用紀錄也會有遲繳記錄(不見得是報呆帳),貸款銀行即使在你呆帳銷除後還是可以拒絕貸款給你。
三、建商的存證信函對你造成法律責任,茲說明如下1.建議你可以與建商商量再給你一些時間將房地轉賣給親朋好友,減低損失2.如無法協商,建商堅持要沒收全部巳收價金時,可向消基會、消保官申訴,要求減少沒收金額。
Q:買到的房子有瑕疵會滲水怎麼辦?Q:買到的房子有瑕疵會滲水怎麼辦?請問洪律師:您好,想請問您:我於一年前向前屋主買了一間房子當時有發現房間有滲水問題,有向前屋主反映(當時未付款及未交屋),但前屋主的回答是:『因下雨天忘記關門窗,所以導致雨水潑進去,牆壁裝潢才會有滲水情形,並非房子本身會滲水』。
但現在我們居住了一年,近日我們將房屋出租給房客,由房客發現滲水來向我們反映,之後我們有請"抓漏專家"到現場查看,防漏老闆說得很清楚是房子本身有滲水,也有導致壁癌問題產生,那麼關於這點是因為前屋主沒有說實話,房屋也交屋有一年了,這樣子可還以要求前屋主負責修繕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你好:自交屋時起有5年的瑕疵擔保期間,依你所述漏水在交屋前即已經存在。
所以你最近發現漏水狀況,必須立刻通知原屋主,並在通知後6個月內向原屋主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原屋主必須修繕或減少價金或賠償買方損失。
如果發現漏水問題沒有立即通知賣方,或通知後超過六個月後沒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買方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則罹於時效而消滅。
但如果是原屋主故意不告知瑕疵,則無上述六個月期間規定之適用。
參考法條: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找產品諮詢案例民事問題刑事問題家事問題勞資問題工程問題行政訴訟商業法律服務領域諮詢案例法律專欄媒體報導法律小常識聯絡我們電話:07-5532966傳真:07-5535911住址: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822號8樓信箱: [email protected]中華黃頁SuperhiPage選單回首頁×搜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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