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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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96年07月11日 第1條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紀念日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

第3條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先總統、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紀念活動。

八、解嚴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九、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三)國父誕辰紀念日。

(四)行憲紀念日。

第4條左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第5條左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左列規定放假:一、勞動節:勞工放假。

二、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5-1條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得由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

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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