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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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制度日本殖民統治之下所建立的社會控制機制。

日治初期,警察制度經歷過數次的變遷,在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任內,正式確立警察制度的雛形與配套措施,在臺灣總督府之下設置警察本署,並以警察作為地方行政的主體,在地方各廳設置警務課、以警部出任支廳長,並任用臺灣人擔任警察的職務輔助者。

警察的任務與權限十分廣泛,行政、司法、思想控制、經濟事務均包括在內。

不僅輔佐執行地方行政、在蕃地行政上扮演全面施政負責人的角色,可說是社會秩序與犯罪控制體系的要角。

1896年(明治29年),總督府賦予警察署長等官員對於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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