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下列行為可否提起行政救濟(包括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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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而言,自然可能產生事實上的效力,也就是發生間接對外效力,此觀察諸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依其權限或 ... 日間:04-23756755/ 夜間:0936-177880 首頁 二十六、下列行為可否提起行政救濟(包括國家責任)? 二十六、下列行為可否提起行政救濟(包括國家責任)?1.對公務員申請退休之拒絕處分。

2.市政府發布之「違章商店處理辦法」。

3.勒令學生退學之處分。

4.違章廣告之強制拆除。

5.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定事件。

6.會計師受申誡處分。

7.某大學生因未遵守校規被記二大過處分。

8.某私立高中因學生某甲考試成績不及格,乃決定不許其升級。

9.農民承領公有耕地遭主管機關撤銷承領。

10.不服主管機關舉發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之通知書。

11.役男對主管機關就緩召申請所為之核定不服。

12.台電公司對用戶之斷電通知。

13.某建築物被內政部指定為二級古蹟,該建築物所有人不服指定。

答: 1.對公務員申請退休之拒絕處分。

公務員可以對該拒絕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理由如下:公務員如果符合公務員退休法第4條的規定,應該准許立許自願退休,駁回退休申請的行政行為,定性上屬於行政機關或公權力主體,針對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符合訴願法第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一項關於行政處分定義的規定。

所以公務員如果對此行政處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2.市政府發布之「違章商店處理辦法」。

對於該處理辦法,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理由如下: (一)「違章商店處理辦法」,具有下列的特徵:1.該辦法不是對外的法規範,所以不能直接拘束一般人民,只能拘束內部機關;2.該辦法不是法規,訂立自然不用法律的授權;3.該辦法與具體的行政指令不同:該辦法是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一般、抽象規定,屬於「行政規則」。

(二)行政規則只具備內部效力,所以人民無法救濟。

但是如果屬解釋性或裁量性的行政規則,因為是規定行政機關及公務員處理人民有關行政事務,應該遵循的內規。

對人民而言,自然可能產生事實上的效力,也就是發生間接對外效力,此觀察諸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法文中引用「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就可以知道我國法制上,也承認行政規則具間接對外效力。

(三)雖然不可以提起救濟,但是可以對行政機關陳情: 至於行政規則上的間接對外效力理論根據,依照一般學者的分析約略有三種理由: 1.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原本只對內,也就是機關內部間發生作用,但是由於行政機關常依據該釋示、原則或標準等對外為其行為,因而足以引起人民信賴行政機關,也將繼續遵守這種行政規則的拘束,從而行政機關由於內部行政規則的拘束,對外就產生對人民有「一貫性作為之職務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違反其內部具有拘束作用的行政規則,而改變其對外的作風或態度,而使第三人受害者,就構成對第三人應執行職務的違背。

2.平等原則:原本只對內發生效力的行政規則,透過平等原則的作用,使國家機關對於人民,也負有遵行其自行所定規則內容的義務,從而對外,也發生有規範國家與人民關係的直接效力。

3.信賴保護原則:行政如果因為違反行政規則,而實質上造成人民權利損害時,此時如果符合信賴保護的要件,則人民因為該規則的違法,可以主張信賴利益的損失補償。

3.勒令學生退學之處分。

學生對於退學處分均可以進行行政救濟,理由如下:關於學生的退學處分,高中生以下仍然維持釋字第382號解釋:「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 至於大學生以上教育的學生,則適用最新的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4.違章廣告之強制拆除。

對於違章廣告強制拆除,人民可以提起救濟,理由如下:違章廣告強制拆除,這是課予相對人義務或變更、消滅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或產生其他法律上不利益的行政處分,又稱為「侵益處分」。

行政程序法稱為「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參照),例如:課稅處分、命限期改善、吊銷營業執照、駕駛執照、拒絕核發執照等,皆屬於這範圍裡面。

所以人民可以對此侵益處分進行救濟,依照訴願法第1條提起撤銷訴願,如果不服其訴願決定。

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撤銷訴訟。

5.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定事件。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定事件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理由如下:交通事件,審判權屬於民事法院管轄。

如果提起行政訴訟,有些政法院法官會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應命其補正,不補正,裁定駁回。

而有些政法院法官會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準用同法第12條之2第2項:「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裁定移送至民事法院審判。

6.會計師受申誡處分。

對於會計師受申誡處分不得進行訴願,但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在大法官釋字第295條中提到:「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

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會計師若有疏失是由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進行懲戒,前面已經提到,覆審委員會所為懲戒之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故不須再進行訴願,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7.某大學生因未遵守校規被記二大過處分。

某大學生對於二大過處分,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理由如下: 以前釋字第382號解釋只限於退學之處分,學生才可以提起救濟。

但現在釋字第684號解釋:「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仍可提出救濟。

8.某私立高中因學生某甲考試成績不及格,乃決定不許其升級。

高中生甲學生因為成績不及格,校方決定不許其升級,高中生甲不得救濟,理由如下:釋字第684號雖然推翻釋字第382號解釋,對於學生救濟原因不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而擴張到「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但釋字第684號解釋的前提,是基於大學自治,是故高中生以下的教育,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農民承領公有耕地遭主管機關撤銷承領。

農民對於主管機關撤銷承領之處分,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理由如下:大法官釋字第115號解釋:「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不得以其權利受有損害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

普通法院對此事件所為之相反判決,不得執行」所以農民承領公有耕地遭主管機關撤銷承領,應該要選擇行政救濟的途徑,而不是民事救濟。

10.不服主管機關舉發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之通知書。

對於空污法的通知書,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理由如下:空污法通知書,此項作法是屬於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的規制,其所規範的相對人雖然不具「特定」性質,但是所管制的對象可能是對某種污染源,所以應該具備有一般性特徵,而且管制的範圍只限於工業區內的工廠,可以為一種對人的一般處分。

所以如果對該通知書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以及行政訴訟。

11.役男對主管機關就緩召申請所為之核定不服。

役男對於主管機關就緩召申請所為的核定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理由如下:釋字第459號解釋提到:「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所以,役男如果對於緩召申請所為的核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2.台電公司對用戶之斷電通知。

用戶對於台電公司的斷電通知,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理由如下:(一)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訴願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二)由此判斷,行政處分的定義,必須為1.行政機關2.公權力主體所為3.對外(外部性質)4.發生法律效果5.具備個別性質(事件具體,對象個別)6.單方行政行為。

(三)台電是公司組織,並不是行政機關。

縱然它是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性質的委託行政。

仍然不能作出行政處分,因為縱使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也只是機關內部的分支組織,並不是獨立機關,沒有作成行政處分的權能。

所以台電縱使經過經濟部准許提供國民電能,仍然無法作成行政處分,既然沒有行政處分,則無法透過行政爭訟模式尋求救濟。

13.某建築物被內政部指定為二級古蹟,該建築物所有人不服指定。

關於古蹟評定的指定,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理由如下: (一)內政部評定是否為古蹟,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

因為行政機關作成此處分的重點在於,審查該建築物是否符合古蹟的要件,至於該建築物是誰所有?目前用途是什麼?有沒有人居住?並不是影響決定的重要因素。

然而由於作成指定古蹟的處分後,由於相關法規的限制,對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承租人或抵押權人等的權利將會受到影響,所以此種處分,應該也可歸責屬於對物的一般使用。

(二)而且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所以某建築物被內政部指定為二級古蹟,該建築物所有人不服指定時,仍然可以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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