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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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人員應重視榮譽與誠信,並具道德與責任感,待人真誠與正直,任事熱心與負責, 以贏得人民的尊敬。

五、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法規類別 考試/通用 名  稱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90001981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十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一、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主動利益迴避,妥適處理公務及有效運用公務資源與公共財產,  以建立廉能政府。

二、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嚴守行政中立,增進公共利益及兼顧各方權益,以創造  公平良善的發展環境。

三、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及人民,保守公務機密,以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  福祉。

四、公務人員應重視榮譽與誠信,並具道德與責任感,待人真誠與正直,任事熱心與負責,  以贏得人民的尊敬。

五、公務人員應與時俱進,積極充實專業職能,本於敬業精神,培養優異的規劃、執行、溝  通及協調能力,以提供專業服務品質。

六、公務人員應踐行終身學習,時時追求專業新知,激發創意,以強化創新、應變及前瞻思  維能力。

七、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簡化行政程序,主動研修相關法令,迅速回應人民需求與提  供服務,以提高整體工作效能。

八、公務人員應發揮團隊合作精神,踐行組織願景,提高行政效率與工作績效,以完成施政  目標及提昇國家競爭力。

九、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提供親切、關懷、便民、主動積極的服務、協助與照護,以獲  得人民的信賴及認同。

十、公務人員應培養人文關懷,尊重多元文化,落實人權保障,並秉持民主與寬容的態度體  察民意,以調和族群及社會和諧。

附則:法官、檢察官、政風、警察、消防、海巡、關務、主計、審計、人事或其他職務性質   特殊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增訂其應遵守之服務守則,報請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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