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立法理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 視為「成立,則不問當事人交付定金之目的為何,既收定金,即認契約為成立,忽視當事人之真意,爰改為「推定」,倘有反證,許為相反之主張,俾能符合訂約者之原意。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第248條 民國89年04月26日「訂金」係「定金」之誤繕,予以修正。

民國88年04月21日原條文末句規定其契約「視為「成立,則不問當事人交付定金之目的為何,既收定金 ,即認契約為成立,忽視當事人之真意,爰改為「推定」,倘有反證,許為相反之主 張,俾能符合訂約者之原意。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按以當事人交付訂金之目的,應以當事人之意思決之,縱令訂約當事人之一方已由他 方受有定金,亦不能由法律擬制其契約一律為成立。

現行條文末句規定其契約「視為 」成立,則不問當事人交付定金之目的為何,既收定金,即認契約為成立,未免忽視 當事人之真意,爰將「視為」改為「推定」,倘有反證,許為相反之主張,俾能符合 訂約者之原意。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

民國18年11月22日謹按關於定金之問題,各國立法例不一,有於民法中不設定金之規定者,有將定金訂 明於買賣通則中者。

本條規定訂約之當事人,一方交付定金,一方收受定金,契約即 視為成立,蓋以防無益之爭論也。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