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公開傳輸他人著作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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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目前各大學校院經常舉辦各種類型的演講活動,受邀演講者所發表的口頭演講,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於口頭演講完成之時起,便成為一種「語文著作」,演講者便是該語文著作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中,有二項著作權人所專有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亦不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行為或公開傳輸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利用人便不得將演講者的口頭演講加以重製或在網路上公開傳輸。

  通常情形下,演講者同意受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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