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與外國人士結婚,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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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國內結婚: (一)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應提憑其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結婚書約、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 ... 跳到主要內容 ::: 案例法規 戶政規費戶政罰鍰戶政法規戶政法令知識庫戶政案例異地受理戶籍登記項目戶政問題常見問答 ::: 首頁 案例法規戶政問題常見問答 戶政問題常見問答 略過字型切換,社群分享工具列 小 中 大 列印 facebook twitter plurk line 回上一頁 . 105-04-22 國人與外國人士結婚,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點閱率:96208 一、在國內結婚: (一)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應提憑其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結婚書約、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二)外國人或國內無戶籍者,應附繳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三)雙方當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方生效力。

(四)但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在國外結婚: (一)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二)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授權國內他人代為申請者,其授權書應經駐外單位驗證。

最後維護日期:111-05-26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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