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答-曾犯竊盜罪能當保全人員嗎?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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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竊盜罪章,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依法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參考法令:依保全業法第10條之1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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