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米與地主階級的興衰 - 日本綜合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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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殖民政策,雖然在增加殖民地的米穀生產,但更重要的是在於經由地主階級之 ... 在台灣實行「米穀統制法」,是依日本國內法而非殖民地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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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是在1890年,第二次在1897年,第三次在1918年。

而1918年的「米騷動」跟前兩次完全不同,這次是因日本資本主義發展的矛盾所激成。

當時的米價暴漲並不是因為農村收成不好,而是因第一次世界大戰歐洲忙於戰爭無暇生產,日本參戰奪得德國在中國山東半島的利益,並以「戰爭獲利者」(warprofiteer)採取出口急增政策,快速的發展資本主義,而增大糧食的需要,激起一般物價上漲,但是一般民眾的收入趕不上物價上漲,生活極度受到壓迫。

1918年的「米騷動」是「內地米」的生產不能趕上市場所需,米商和地主爭相囤積居奇,政府又不肯撤廢對外國米的進口關稅。

因此由殖民地供給廉價的米糧,成為日本經濟的重要課題。

這時殖民地以飢餓移出「外地米」到日本,才解救了日本資本主義化以及「工業化」的危機。

因為日本工業化時,產業人口移動,農業人口大量移入都市變成勞工,而造成糧食短缺。

日本如果沒有仰賴殖民地台灣和朝鮮「外地米」的移入[1]補給,必定減緩資本累積的速度,並陷入資本主義化的危機。

表 朝鮮和台灣的外地米飢餓移出[2] 地域 年次 (平均) 生產量(千石) A 移出量(千石) B 生產量與移出量之比率B/A(%)   朝     鮮 1912-16 12,303 1,389 10.2% 1917-21 14,101 2,443 17.2% 1922-26 14,501 4,376 30.3% 1927-31 15,799 6,617 41.7% 1932-36 17,003 8,735 51.3% 1937-41 21,246 5,991 26.1%   台     灣 1910-14 4,416 756 17.1% 1915-19 4,785 950 19.9% 1920-24 5,145 1,117 21.7% 1925-29 6,460 2,390 37.0% 1930-34 8,060 3,478 43.1% 1935-38 9,344 4,750 50.8%   台灣蓬萊米增產是給日本人吃的 日本自米騷動以後,米價高漲而威脅到日本工業化的低工資政策,於是必須依靠殖民地的米穀增產。

朝鮮的產米增殖自1920年施行第一期計畫,1926年更新為第二期計畫;台灣則在1923年以15年計畫實施水利建設事業。

這些計畫要求殖民地增產米穀,從此朝鮮的米穀生產量每年增加,但是向日本內地的移出量更是增加。

台灣到了1935-38年時,米穀的移出量佔生產量的一半,也就是台灣增產蓬萊米,是為解救日本的糧食不足。

日本的殖民政策,雖然在增加殖民地的米穀生產,但更重要的是在於經由地主階級之手,加強對農民生產米穀的壓榨,迫使農民陷入困境,不得不被迫供出自己所要吃的米糧。

這樣窮困的朝鮮農民,就改吃「滿洲粟」和「蔞蒿」,而將朝鮮米移出到日本;貧窮的台灣農民,則改吃蕃薯或樹薯,也將自己要吃的的米移出到日本。

所以這叫作「外地米飢餓移出」。

朝鮮米的移出到日本是由三菱商事壟斷,台灣蓬萊米的移出則是由三井商事等獨佔資本所壟斷。

日本依「外地米飢餓移出」的低米價政策,對日本的工業化有貢獻,但是迫使在殖民地種田的農民無米可吃。

殖民地台灣所生產的米,對日本的資本主義化或工業化,有特別安定米市場價格的作用。

台灣米是二期作,與日本國內一期作的米市場,有青黃不接時的銜接米貢獻。

此外,台灣米的價格低於日本國內米以及朝鮮米的兩成到一成半。

價位低的台灣米,對日本資本主義的資本累積或節省外匯去購買糧食,當然有非常重要的貢獻,台灣米移出的消費地,也都集中在日本工業化的各大都市。

日本人要吃的蓬萊米利潤高於在來米,因此1922年在台灣移植蓬萊米成功之後,台灣的米作經濟乃以蓬萊米為中心快速成長,蓬萊米耕作面積佔總耕作面積的比例,1922年只有0.08%,到1927年已成長為17%,1935年更進而達到43.59%[3]。

可見經濟學者津津樂道的日據時期台灣農業改良增產,原來是給日本人享用的。

為了供應日本帝國的糧食所需,台灣總督府必須維持台灣農業社會的既有生產結構,但是另外設計一套米穀流通過程的控制,來汲取農業資源的供應。

這就是為什麼殖民統治者不要在台灣推行農業的資本主義化,進行合理的農地改革,而維持台灣封建的「地主-佃農制」,因為對殖民統治者來說,最緊要的是掌控台灣米的對日移出,並避免農業生產發生破綻,造成米穀生產的不足供給。

在日本母國亟需糧食的催促下,20年代台灣米穀產量大幅增加,1930年較20年產量增加了大約50%。

台灣的地主是很有商業頭腦的,況且蓬萊米的生產量比在來米高17%~20%[4]。

殖民政府雖然擁有一大片國有土地,日本糖業資本也擁有不少土地,但是台灣地主擁有農地總數的58%,擁有適合稻作的水田總面積70%,並且有些地主還經營土壟間的碾米加工業,以及米商的流通業。

既然台灣地主的勢力不能拔除,殖民政權就設計,如何利用台灣的地主來壓榨農民,由地主推廣蓬萊米的增產移出日本之用,到了1930年代,大約有80%的蓬萊米是移出到日本。

當然,台灣地主從收取米穀的實物地租也獲利甚多,嚐到蓬萊米貢獻日本的甜頭。

但是,從佃農的立場來看,收穫越高的佃地,佃租率的負擔加重,農民因競爭謀求佃地耕地,忍受苛酷的佃租條件,佃農貧困而叫苦連天,必須依賴借貸過活,收穫時以稻穀還債,對稻穀的買賣條件根本沒有要求的餘地。

日本為什麼要維護台灣的「地主-佃農制」 日本的農業社會存在著「寄生地主」的半封建結構,因此不希望也不能打破殖民地的半封建生產關係。

日本帝國對殖民地的掠奪方式,受本身半封建結構的限制而採取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剝削,即直接榨取殖民地實物地租的方式,另一種是間接剝削,即利用殖民地封建的「地主-佃農制」榨取農民的小生產。

直接榨取實物地租的方式,如在朝鮮的東洋拓殖會社(公司),出資收購朝鮮的土地,日本資本變成地主直接剝削朝鮮農民[5];在台灣則有日資的製糖會社,以地主身分強制農民種植甘蔗,以佃租收取甘蔗原料的方式。

但是在台灣比較普遍的方式是間接剝削,即利用「地主-佃農制」來掠奪殖民地農民的小生產方式。

因此,殖民政權對台灣的剝削方式,是維護當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拉攏台灣的地主階級、特別是大地主,來壓榨小農增產米穀,大量移出日本之用。

台灣約有70%的種稻農民,以及70%的種稻田地的稻米生產是在地主與佃農的關係下,而台灣水田的租佃費率在50%以上[6]。

所謂「剝削」,就是地主可以不勞而獲一半以上佃農的辛勤種稻收穫。

當時蔣渭水就在『台灣民報』指摘台灣地主是「收租派」,「現時地主所得六割(六成),是太不公平了。

所以台灣的地主應該要將小作料(佃租)減一半才是」[7]。

因高額的佃租,佃農陷入貧窮而被迫出售自家保留消費用的米,不得不賣掉自己所生產的稻米70%以上[8],而改吃蕃薯簽等雜糧。

還有貧窮的佃農則賣女兒為「查某嫻仔」(女傭),或出租兒子為「長工」。

日本的殖民政策為什麼支持台灣地主的剝削,因為高額的佃租正是促使地主、商人向農民收聚米穀,再匯集於市場移出到日本的推動力。

因此,朝鮮從1920年產生佃租爭議,在台灣也從1924年以來發生佃租爭議,爭議歷年飛躍式地增大。

日本的殖民政權對於大爭議,總是出動憲警武力去鎮壓。

總督府對於佃租爭議的一般對策,是將日本內地的辦法搬到殖民地應用,在台灣設立調停爭議的機構稱為「業佃會」,自1922年以來都是由總督府指導,在朝鮮則到1932年才開始有自作農創設事業,1933年發布佃租爭議調停令,1939年變成朝鮮農地令。

台灣的剝削方式是間接剝削,為日本附庸的台灣地主,從蓬萊米栽培獲利不少;相對的,朝鮮的剝削方式是直接的,朝鮮地主和農民都受日本壓榨,這就是為什麼台灣的地主階級比較親日,而朝鮮人民比較反日的原因。

日商支配台灣米的移出過程 台灣地主是靠土地資本經營稻作經濟並累積資本,殖民政府維護「地主-佃農制」的剝削關係,讓地主經由租佃關係左右佃農的稻作栽培,並且以碾米加工業者和米商的身分,支配米穀的收購、加工以及島內的市場,集聚稻米「移出」日本。

亦即,台灣米的島內產銷過程是由地主和碾米業者(中間商)控制,地主本身也有經營碾米業「土壟間」的,這是借錢給農民而收取穀物償還的一種高利貸資本,兼營稻米的買賣,扮演島內稻米集聚的角色。

至於朝鮮半島的情況是日本直接控制米穀的交易,在1931年碾米及精米工廠中,日本人經營者所佔比例是工廠數的56.7%;搬運馬車數是80.1%,糙米製造量是67.8%,精米製造量是75.0%。

因此,朝鮮人的反日情緒特別劇烈。

日本壟斷資本能夠凌駕在台灣土壟間勢力之上,乃是依靠總督府的政治權力,要求米穀規格統一,以日本帝國的進口商品為至高原則,對殖民地的米穀進行檢驗,從而支配台灣米的價格與優質,只要「移出」日本市場就可大撈一筆。

台灣米的移出,是由日本的四大壟斷資本所支配,三井物產、三菱商事兩家佔對日移出米的50%,加上松原產業、加藤商會的四家,共佔移出米總數的91.7%[9]。

日本壟斷資本將台灣米的移出過程組織化、大規模化,與日本內地的米穀市場結合,壟斷台灣米的移出到日本。

對台灣地主來說,1922年蓬萊米種植成功和其後產量的增長,對其累積資本是有利的。

由於蓬萊米的產量比在來米高出17%到20%,地主因而提高其佃租率,並且收實物佃租時,不收在來米而改收蓬萊米。

但是從佃農的立場來看,並未因耕種蓬萊米而增加收益,也沒有減輕佃租負擔。

以1936-38年來看,稻穀的總生產分配,農民消費為26%、島內市場為23%、移出到日本市場的佔51%。

對殖民政權來說,「地主、碾米業者、高利貸放款者」三位一體的農民剝削結構,有利於壓低台灣米價來移出到日本之用。

殖民政權不能完全掌握台灣島內的米穀產銷過程也就沒有關係了,只要運用在殖民地的統治權力,將台灣地主階級所控制的栽培、加工、島內產銷過程,隸屬於日本壟斷資本的支配之下。

從日本壟斷資本的大米穀商來看,也在刻意地維護台灣島內的米穀產銷過程,以保持台灣米移出至日本市場的低廉價格優勢。

這樣,台灣地主越剝削農民,就越是變成日本殖民政權的最大「幫手」,台灣米廉價移出到日本內地的一大「功臣」,並成為台灣米穀經濟成長的獲利者,但是日本的四大米穀貿易商也輕而易舉的轉手謀利,台灣地主階級與日本壟斷資本形成共謀圖利的結構,為日本帝國節省外匯,並對日本資本主義的資本累積有所貢獻。

至於台灣地主擁有蔗園的,只有少數大地主「權勢者」,充當了製糖會社的「原料獲得組」助理或原料獎勵委員,從而成為日本糖業資本的買辦,其他大多數地主則與製糖會社相同,也變成掠奪佃農的剝削階級[10]。

自1920年代台灣米穀經濟的增長,的確助長了地主階級的經濟實力,而蓬勃了台灣社會在1920年代的種種民族運動。

從「抑制米穀」到「統制米穀」的總督府政策 但是到了1929年,世界經濟發生大恐慌,進入1930年代之後,日本資本主義受到波及,從春繭市價的慘跌,波及到全部農產品物價的暴落,米穀市場也出現「穀賤傷農」的現象。

為了保護日本母國的農民,一向輸日而蒸蒸日上的台灣米穀,首先被日本帝國所犧牲,遭受嚴重的打擊。

日本帝國要犧牲台灣米的措施,是經由總督府的米穀統制政策。

此政策當初是以「抑制性」為主,即為了保護母國日本的農民,並為防止台灣的米穀經濟過度增長,影響日本帝國的另一殖民地作物糖業,奉命進行「抑制米穀」政策,自1933年起對台灣實施米穀經濟的控制措施。

在台灣實行「米穀統制法」,是依日本國內法而非殖民地特別法。

這一打擊,迫使台灣蓬萊米移出到日本的價格呈現下降,而輸日米價也大幅下降,結果使台灣和日本的「移出物價指數總和」出現大逆轉,如以1934-36年為基準100,則從1930年的145.47%降為1932年的79.01%,1934年升為93.40%,1936年才恢復到108.66%[11]。

殖民政策的這樣改變,不但是台灣農民受影響,連台灣地主都蒙受不利而陷入財務困境。

總督府為了要在台灣實行米穀統制,自1931年起加強米穀檢查制度,而且隨著實施米穀統制,接管米穀儲存業務的「產業組合」也逐漸整編為「組合制度」,亦即由國家指定的機關,來控制和壟斷米穀的產銷過程。

但是1937年日本軍國主義者發動「七七事變」,日本國內又再出現食米不足的問題,改為需要殖民地供給更多米穀糧食。

總督府出爾反爾,1937年10月修改「米穀檢查規則」,10月通過「米穀管理案要綱」,從此總督府完全壟斷了米穀的收購、移出、販賣。

1939年4月總督府實施「米穀配給統制規則」,以米穀交易商為對象,鼓勵五大米商合併為「米穀輸出組合」,11月實行「台灣米穀移出管理令」,由流通機構的集中化,和米穀收購制度的採用,來加強米穀統制,並經由「組合制度」將米穀的流通權,完全控制在日本帝國政府的手中。

到了1940年2月,更將適用對象擴大到擁有米穀的農民和地主。

1941年12月珍珠港事變,1942年發佈「台灣米穀應急措施令」,規定除自家用米外的所有稻米均須全數售予政府,而採取了一種強制配給制度,此米穀統制政策所造成的糧食飢餓,波及到台灣全體人民。

此米穀管理政策是以「汲取性」為目的,即經由對食米消費數量限制以及販賣對象的單一化,來減少農民手中所能掌握的所謂「剩餘米」,再藉由「農業組合」的運作,將剩餘米移出到島外的市場。

農民不但因為米穀價格被控制而所得減少,又因米穀配給制度的實施陷入飢餓的困境。

為了生存,農民只好虛報產量,以減少米穀被徵收的數量,或自行稻穀脫殼以逃避「組合」收購,將自產米穀暗藏的行為,如被村里「保正」帶領殖民地憲警察到時,會被拷打而遭受嚴厲的處罰。

總督府轉手賺取台灣米的差價 農民虛報米穀產量,也是因為總督府所訂收購價格比市價要低13-25%。

對殖民政權來說,收購價格的差距,有抑制在來米生產並鼓勵種植蓬萊米的效果,這樣可以擴大蓬萊米對日本的移出,減少島內的消費米。

因此,總督府的所謂改造台灣農業經濟,從米穀生產來論,在於抑制台灣島內的消費米,來供給日本國內市場的蓬萊米需求。

最可惡的是,總督府以低價收購台灣島內的米穀,再以相當的價格在市場上拋售,賺取中間的差價。

從1939年第二期稻作到1944年之間,總督府轉手所得的帳面利潤就高達9307萬日圓。

殖民政權就是這樣犧牲台灣人民的糧食消費水準,來供給日本帝國戰爭經濟的需要。

當時台灣自治聯盟幹部吳三連、楊肇嘉、劉明電等,就有反對總督府米穀統治政策的舉動,吳三連於1939年12月撰寫「台灣米穀政策之檢討」,以日本人之名發表,向日本上下議院議員展開反對米穀統制案的遊說活動。

結果,吳三連被東京警視廳人員到家裡搜查,然後帶到大森署警視廳拘押了21天[12],蔡培火不敢參加這項運動也以「中國間諜」及「反軍思想」的罪名被東京警視廳拘捕,真正的原因是因為要鎮壓反對日本的米穀統制運動,這是「台灣人自民國十年開始非武力的近代民族自由運動以來,最後一次對統治者的反抗」[13]。

因此,1920年代興起的台灣政治社會運動,到了30年代殖民政權的米穀統制政策鎮壓,地主因農業經濟的損失而逐漸衰退,已經不再有可以和殖民政權「嗆聲」的經濟力量。

地主不但紛紛退出政治活動,甚至失去了起碼的「自治」口號,這時,總督府也趁機對地主階級進行收編。

台灣的政治社會運動所訴求的對象也大為「轉向」,不是對台灣本地的廣大群眾訴求,而變成對日本當權者的「哀求」了。

地主與「土壟間」的沒落 另外,總督府的金融統制政策,以「信用組合」體系,逐漸取代傳統農村「土壟間」放款業者的勢力。

這樣以日本勸業銀行為代表的外來金融力量,更造成地主勢力的衰退。

而且在總督府的統制經濟體系內,加強對台灣的土地和地租的統制,更進一步限制了地主勢力的發展。

這樣,勸業銀行成為協助總督府進行農村金融統制的代理機構。

勸業銀行採取土地為抵押品的放款方式,因此「土壟間」的勢力自30年代總督府統治米穀以來式微,到了1940年,勸業銀行已經成為台灣地主階級的最大債主。

雖然地主階級經由參與「信用組合」而取得了一定的金融力量,但是地主階級只是「農業信用組合」的構成份子而分配到部分利益而已,各級「農業組合」的首長乃由日本官吏兼任。

於是各地農村的「信用組合」,變成由官僚控制地主,地主控制農村農民,而成為戰時殖民地官僚與台灣地主的利益分配結構。

殖民地官僚對於特別向日本帝國「忠」的台灣地主,就繼續給予各種專賣的特權,勸其早日加入常用日語的「國語家庭」,領取特別優待的配給。

地主階級的附庸化和隸屬化 1920年代,台灣的地主與佃農的關係隨著蓬萊米的增產而逐漸惡化,在長達20多年的期間,台灣農戶中的自耕農、半自耕農及佃農的數目始終維持在3:3:4的比例。

佃農的比例高於自耕農及半自耕農,但土地分配卻呈現出極大的零細化,導致擁有土地的地主本身的經濟力也隨之細分,就台灣本土的土地所有權者來看,絕大多數都是資源很少的小地主。

戰時金融統制政策對農村結構的主要衝擊,就是加深了地主階級在金融活動上的附庸化和隸屬化。

總督府更是有意藉著控制佃租、地價來「創造自耕農」,耕地零細化,來鼓勵全體農民進行日本戰時體制的糧食增產供應。

日本帝國的佃租統制或是農地價格統制,都是要抑制農業生產的成本,以壓低軍需工業生產的成本,因此受到壓抑的就是包括地主和佃農在內的所有農業人口,使地主階級的經濟力細小化,土地資源很小的「小農標準化」,其實就是台灣社會的「貧困的平等化」[14]。

地主階級在「地主-佃農制」下,雖然受抑制米穀政策的影響,但儘管台灣社會進行通貨膨脹,還是保有佃租的米穀實物,並獲得法外的利益。

相反地,佃農則扣除佃租的產額,收入要比每日外出打工的短工為低。

1940年甚至還有佃農寧願奉還土地不願意為佃農,而發生地主與佃農的糾紛,佃租的調停案件快速上升,因此米穀統制政策的犧牲者,可以肯定是自耕農下層和佃農[15]。

至於擁護日本統治的地主階級,因政治忠的狗腿角色,可以在經濟分配上比一般人獲得法外的利益。

大地主除了獲得紳章、參加饗老宴、揚文會之外,少數還被籠絡為「台灣總督府評議會」評議員(會長為台灣總督,副會長為總務長官),成為替日本殖民統治背書的舉手部隊。

日本帝國的經營台灣殖民地,跟世界列強的經營殖民地一樣,把台灣當作原料、糧食的供給地,並不是日本的殖民政策比歐美善良。

日本殖民統治者,消滅了台灣舊有的「大租權」,確立了以小租戶為中心的單一所有權,但保留台灣半封建的「地主-佃農制」,這是要將米、糖作為殖民地台灣的兩大出口導向作物,以獲取在殖民地剝削的「超額利潤」。

所謂台灣農業「現代化」,引進新品種、新生產方式,提高生產力,其目的無非在於增加殖民地的剝削。

並且由於日本的壟斷糖業資本一直增加控制台灣的土地,以及日本金融勢力「勸業銀行」向農村擴張,導致台灣土地所有型態的崩潰,招致殘存地主的寄生化。

亦即台灣的地主喪失了當初的拓荒精神去耕耘,跟日本的「寄生地主」一樣,很多地主不在農村種田,變成只收取高額佃租的寄生蟲,而且是完全讓日本帝國任意安排的附庸。

台灣靠日本「資本主義化」的虛構 日據時期的台灣農村社會,基本上維持著半封建的狀態。

這是「地主制-佃農制」,加上日本帝國的殖民地制,在統治後期籠罩在法西斯體制下,台灣在日據時期資本主義化是錯誤的觀念。

日本據台之後,一直維護台灣從中國大陸傳承來的慣行「地主制-佃農制」,目的是要台灣成為殖民地單一作物(米、糖)的供應地,並為日本帝國累積資本之用。

至於日本帝國本身的「現代化」,其實也不過是形式上的「現代化」,因為日本自明治維新「地租改正」以後,「寄生地主制」更為發展,這是地主自己不從事農業經營,把土地出租給農民而收取高額的佃租,可以說是「前資本主義」的半封建制。

從日本資本主義的後進性來看,與其打破台灣的「地主制-佃農制」來推行農業資本主義化,不如保存台灣的地主制,利用徵收地租,對佃農民進行層層剝削。

台灣高額的佃租正是促使地主、米商向農民收聚米穀,再匯集於市場移出日本的幫手。

日本據台之初,首先著眼於糖業的開發,日本壟斷資本吞併了台灣傳統的糖業資本,建立日本在台的「糖業帝國」。

這並不表示台灣的糖業生產完全施行資本主義,因為甘蔗原料的生產過程,仍舊依附於「地主制-佃農制」的零星小農。

日本糖業資本收購土地自營農場,只佔甘蔗生產的20%,其他80%是由台灣本地的蔗農供給,蔗農雖有自耕農,但大部分是佃農。

換言之,台灣糖業的基礎還是建立在半封建的「地主制-佃農制」。

日本壟斷資本是溫存和利用台灣的地主來推動資本積累的[16]。

日據時期台灣農村社會的性質,必須分析台灣地主在殖民地體制下所扮演的角色才能得到答案。

台灣經濟在日本殖民統制下的依附性,表現在米、糖的大批向日本「移出」。

這給我們一個疑問:日本帝國對殖民地經濟的開發與剝削,到底能稱為台灣經濟的發展嗎?「開發」(development)有兩種意涵,一是為剝削的開發,一是為殖民帝國的成長、擴大、繁榮的發展。

有良心的學者不可隱蔽剝削的開發,而只強調殖民統治下的發展。

殖民帝國對殖民地的經濟開發,一般的有三種類型。

第1種是礦山開發型:歐洲人在非洲中部、南部,為奪取礦物資源入侵殖民地,利用非洲人的低工資勞力開採礦山,例如在比利時領地的剛果或北羅得西亞開採銅;在南非開採鑽石和黃金,為了開採礦山也建設鐵路。

第2種是農場經濟型:例如在不生產礦物資源的東非建設鐵路,然後入侵殖民地的白人在鐵路沿線地區,經營幾千畝的廣大農場,役使非洲人的勞力,栽培可以變錢的單一作物,如咖啡、茶、煙草、瓊麻等,出口到本國牟利。

第3種是小農經濟型:例如在西非氣候炎熱地區,歐洲人不喜歡久居,就迫使非洲人的小農,去栽培可以出口變錢的作物,如棕櫚油、花生、可可亞、咖啡、橡膠等,然後歐洲人將這些單一作物集貨移出本國。

殖民帝國對殖民地單一作物的栽培和增產,乃是為移出本國之用的剝削行為,人類史上殖民主義的通則是「剝削」的,怎麼能稱為經濟發展呢?現在非洲的飢民遍地,世界上沒有學者昧著良心,歌頌殖民統治是為殖民地的經濟發展。

為什麼台灣有這麼愚蠢的學者,在歌頌日本的殖民統治是經濟發展呢? 「米糖相剋」論是社會學者的「附尾論」 日本學者是從日本殖民統治者的立場,申論日本帝國的殖民政策對日本資本主義發展的影響。

選擇台灣「米糖相剋」問題的矢內原忠雄[17]或川野重任[18],在分析資本主義化的影響程度時,絕對沒有要去除台灣殖民地統治的意思。

今日台灣的社會學者,強調從台灣的主體性來論「米糖相剋」問題[19],其實是把台灣地主的「附庸性」偽裝成台灣人民的「主體性」,以為這樣就可以欺騙無知的台灣老百姓,而歌頌殖民統治的一種詐欺的「附尾論」。

所謂「米糖相剋」問題是出自日本資本主義的矛盾,絕不是台灣殖民地經濟或者是台灣農民的相剋。

對日本來說,只要米糖兩者都很需要,就一定會存在這個矛盾。

在第一次大戰後日本資本主義化而糧食供應不足,台灣的米糖供給日本的矛盾激化。

依日本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從過去要求殖民地台灣「種甘蔗」驅逐「種稻米」,逆轉為要求「種稻米」凌駕「種甘蔗」,而產生所謂「米糖相剋」問題。

從台灣農民的眼睛看,種稻米好就種稻米,種甘蔗好就種甘蔗,這難道是台灣農村社會的內部問題嗎?台灣社會學第一位留美博士,追隨日本的「米糖相剋」論,利用美國社會學的統計或其他量化技術的一般模式修飾,說穿來就是拾日本帝國殖民政策的牙慧,加乘了美國社會學專為資本主義服務的「附尾論」,又怎麼好意思自稱從台灣的「主體性」研究「米糖相剋」呢?[20]。

台灣的社會學者雖然也強調殖民地畸形經濟體制,但是避開日本帝國強權壓榨殖民地的事實,更是逃避對台灣地主角色的分析,僅依附日本學者所設定的米糖關係的枝節問題,用美國流行的量化模型表現,推定「前資本主義的台灣農民,如何在殖民經濟下被改造為市場取向的農民」,這樣將居住城市的地主與辛苦耕田的佃農通稱為「農民」,隱蔽台灣地主階級充當日本帝國「幫手」榨取農民的事實。

社會學者就這樣,設定日本的殖民統治是台灣史上最有意義的,在這時期「台灣資本主義化」了,台灣比中國大陸先進了。

社會學者以為「前資本主義」的台灣農業社會,在日本統治下被改造為市場取向的「資本主義化」,殊不知日本農村社會一直存在半封建的「寄生地主制」,而不能改變台灣農村社會的半封建「地主-佃農制」。

日本和台灣都要等到戰後,在美國的壓力下進行農地改革,才進入完全的資本主義階段。

社會學者不敢分析地主階級剝削佃農的真實過去,更不敢面對台灣地主階級在日據時代扮演「幫手」的角色。

因此,社會學者自己墮落為幫日本帝國的殖民剝削辯護的幫兇。

經濟學者也有追隨流行討論「米糖相剋」問題的[21]。

但是當代經濟學的理論,在美國霸權的領導下,不許涉及非經濟領域的研究,從而經濟理論愈鑽愈細,常與現實社會疏離,而成為先驗數理邏輯的推演。

美國的方法論,過於強調量化的分析,掩蓋實質的深層意涵,成為一堆不具意義和失去因果聯繫的概念,對現實沒有解釋力[22]。

台灣地主在日本殖民統治末期,在戰爭總動員體制下,勢力逐漸衰弱,甚至以「蕃薯粥」充飢,但當時在台灣社會地主還是一個特權階級。

到了台灣光復以後,地主階級就慘了。

國民黨政府先劫收敵產,將台灣製糖會社的土地等資產充公,再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把地主私有的土地分配給佃農,台灣舊地主階級就遭受被消滅的命運。

隨著戰後台灣的資本主義化,商工企業的日益發達,從前的佃農如擁有土地變更地目為商工用地或住宅用地,就搖身一變為新興的地主權貴了。

舊地主失去了土地,從事工商敵不過國民黨政府的國家壟斷資本,從事政治敵不過國民黨的獨裁與不公平競爭,只好投資於子弟的教育。

現在子弟長大了,當大學教授、律師、醫生、職業政客等,他們傾聽父執輩老地主(日本紳士模樣)對日本統治的懷念,讚美日本的殖民統治比國民黨好,嚴厲批評國民黨政權的獨裁與腐敗,更憎惡中國大陸的共產黨政權以「階級鬥爭」的手段土地改革。

但是台灣與大陸,如果沒有進行土地改革的話,還有今天的經濟發展嗎?像菲律賓的經濟發展不能順暢,就是沒有進行土地改革,擁有土地的地主勢力一直阻擾菲律賓的經濟發展,不是嗎?   《註釋》 從外國進口食米稱為「輸入」,需要關稅,但從殖民地(外地)進口稱為「移入」,不需要關稅。

井上晴丸、宇佐美誠次郎『危機日本資本主義構造』(東京:岩波書店,1965年),頁75。

台灣總督府米穀局『台灣米穀要覽』(台北:台灣總督府米穀局,1939年),頁4--7。

照彥『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台北:人間出版社,2003年),頁188-189。

大河內一雄『幻國策會社東洋拓殖』(東京:日本經濟新聞社,1982年),頁43-46。

照彥『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台北:人間出版社,2003年),頁186-187。

『台灣民報』154號(1927年4月24日),頁3-4。

同上,頁204。

同上,頁202。

同上,頁176。

溝口敏行、梅村又次編『日本殖民地經濟統計』(東京:東洋經濟新報社,1988年),頁303。

吳豐山撰記『吳三連回憶錄』(台北:自立晚報社,1991年),頁91-93。

葉榮鐘等著『台灣民族運動史』(台北:自立晚報叢書,1971年),頁541-542。

林繼文『日本據台末期(1930-1945)戰爭動員體係之研究』(台北:稻香出版社,1996年),頁165-166。

小林英夫『大東亞共榮圈形成崩壞』(東京:御茶水書房,1975年),頁250。

劉進慶、照彥、隅谷三喜男『台灣之經濟--典型NIES之成就與問題』(台北:人間出版社,1993年),頁17。

矢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日本帝國主義下之台灣』(台北:帕米爾書店,1987年版)。

川野重任著林英彥譯『台灣米穀經濟論』(台北:台灣銀行,1969年版)。

柯志明「所謂的米糖相剋問題」,『台灣社會學研究季刊』第二卷第三、四期(台北:1989秋冬季號)。

林秀美「歷史社會學與台灣主體史觀之建立--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柯志明所長專訪」,『台大校友雙月刊』(2004年9月號),頁24-27。

古慧雯、吳聰敏「論米糖相剋」,『經濟論文叢刊』(台北:台大經濟學系,1996年)。

陳玉璽『台灣的依附型發展』(台北:人間出版社,1994年),漢譯版自序,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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