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簡介:: 資產管理人才培訓與產業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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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背景. 為提升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對我國資產管理之貢獻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2年推出 ... 資產管理人才培訓與產業發展基金 基金簡介 大事紀   設立背景       為提升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對我國資產管理之貢獻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2年推出「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藉由引進境外基金機構之資金與技術投入,提升我國資產管理之整體競爭力。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集團企業)若配合主管機關規定,每年提撥一定經費於金管會指定機構成立之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符合增進我國資產管理業務之具體貢獻,始可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

      前揭「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金管會於104年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辦理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之機構,並訂定「資產管理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專款專用,據以推行有助於資產管理產業之長遠發展項目。

法源依據 104年10月13日發布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查看條文) 第二十四條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該境外基金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二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

所稱總資產淨值之計算不包括退休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

二、最近二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紀錄在案者。

三、成立滿二年以上者。

四、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集團企業對增進我國資產管理業務有符合本會規定之具體貢獻,且經本會認可者。

但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我國承認且公告者,得不受限制。

前項第四款所稱集團企業係指該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我國承認且公告者,得不受限制。

前項第四款所稱集團企業係指該基金管理機構所屬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控股公司,或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屬同一控股公司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104年10月15日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所稱對增進我國資產管理業務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具體貢獻項目 (下載詳細內容) 104年10月26日主管機關指定本基金會為辦理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之機構 基金來源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每年提撥前一年度每月平均國人持有金額一定比例之捐款。

前款基金之孳息。

其他收入。

基金運作及管理 訂定「資產管理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本基金會就基金之運作訂定本辦法,以促進資產管理產業之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

(下載詳細內容,另開視窗)(PDF) 設置「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委員會 本基金成立委員會,負責管理監督基金運作,並定期評估基金運作成效,有關組成、任期、名單、運作及會議,詳如管理委員會。

帳戶及帳務處理 1.本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基金混合或流用。

2.本基金之帳務獨立。

基金用途 基金用途之執行,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規劃及辦理資產管理人才培訓課程。

籌辦投資理財講座或保護投資人權益之教育宣導活動。

籌辦及參加國際資產管理會議、學術研討會或相關組織活動。

規劃及推動資產管理制度國際化、自由化之各項興革措施。

其他有關資產管理人才培育、投資人教育與協助產業發展之活動項目。

  基金簡介 管理委員會 工作計畫 成果回顧 交通指引 個資保護及隱私權聲明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諮詢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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