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條文檢索結果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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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 特有財產 。

第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 特有財產 ,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 ... 跳至主要內容 檢索字詞: 特有財產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第1031-1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1034條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第1038條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第1087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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