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杖-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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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杖,即是在朝廷上以荊條或竹板打人,是對朝中的官吏實行的一種懲罰,東漢、隋朝等都有廷杖的記錄,朱國楨認為廷杖最早始於唐代[1],明代以前各代的廷杖只是皇帝偶而動怒,即興所為,到了明代便逐漸形成制度,成為皇帝常用的懲罰朝臣的手段[2],惟非刑科給事中僉簽駕帖,則不得杖耳[3]。

笞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

以上皆以荊為之,長俱三尺五寸。

[4] 《太平御覽》卷650引《後漢紀》記載,漢明帝時期「政事嚴峻,九卿皆鞭杖」。

《隋書·刑法志》則說,隋文帝「每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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