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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 之處所繳納 ... 異動內容 回上頁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39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9條、第9條之1、第12條、第31條、第31條之1、第33條、第56條、 第69條及第85條之3條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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