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規定-閱覽規定 - 臺北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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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且該借閱證無逾期停借之情事,得於借閱期限內自行至本館網頁辦理線上續借。
2、續借以二次為限,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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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規定
| 開放時間 | 借閱證申請 | 資料借閱 | 視障服務 | 自修室(區)使用 | 資料複印 | 其他 | 閱覽規定編修紀錄中華民國90年3月26日北市教六字第90218894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0年11月23日北市教六字第9028567400號函修訂中華民國91年8月21日北市教六字第091364703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北市教社字第094345849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北市教社字第095306059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953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北市教社字第096354503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北市社教字第097321179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北市教社字第098321231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北市教社字第100406934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北市教社字第100407272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北市教社字第102328714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北市教社字第102428470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北市教終字第104340435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北市教終字第104432672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北市教終字第105392007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北市教終字第106318198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北市教終字第106413768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北市教終字第1076007672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北市教終字第1083071296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101616號函備查 閱覽規定 一、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開放時間 (一)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日、週一:九時至十七時。
(二)總館兒童室開放時間--週二至週六:九時至十八時;週日、週一:九時至十七時。
(三)啟明分館、柳鄉民眾閱覽室及親子美育數位圖館開放時間--週一至週日:九時至十七時。
(四)智慧圖書館、FastBook全自動借書站及借還書工作站開放時間依設置地點而定。
(五)在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館內閱覽,六歲以下兒童請由家長陪同。
親子美育數位圖書館二樓僅限十二歲以下兒童及其隨行陪同照顧者入館使用。
(六)申請借閱證、規費繳納及臨櫃借、還書在閉館前三十分鐘停止受理。
(七)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每月第一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潔日,不對外開放。
三、借閱證申請(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或駕駛執照;大陸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外籍人士持護照或居留證申請借閱證;臺北市市民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家庭圖書證;證件皆須持正本。
(二)未滿十二歲者可持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辦理個人借閱證。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四)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無行為能力者,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辦理。
(五)持悠遊卡申請新辦、更換及補發個人借閱證者,辦證方式同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六)借閱證使用期限為六年。
大陸人士及外籍人士之使用期限依居留期限而定,居留期限延長可再更新。
借閱證如逾使用期限,應持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資料更新。
(七)申請資料如有變更,請向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如遺失時,請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如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
(八)申請補發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伍拾元整。
自備悠遊卡補發個人借閱證或改用手機行動借閱證則無需收費。
四、資料借閱(一)借閱人限持本人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方可外借圖書資料,直系親屬或配偶得提供相關證明或文件影本辦理代借,或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辦理。
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
(二)外借圖書資料,每張個人借閱證以十五冊為限,每張家庭圖書證以三十冊為限,每冊借期三十日,得續借二次。
另每張借閱證皆可再借閱五冊熱門館藏,每冊借期十四日,且不得續借。
(三)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
(四)視聽資料借閱:1、內閱(1)讀者須憑證至服務臺登記使用座位,並限使用三小時;若無人等待或尚有空位,可重新登記使用。
(2)內閱每人每次限借一件。
2、外借以五件為限,每件借期十四日,得續借二次。
3、借閱人須符合文化部「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五)借閱人請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或污損等,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時,請於借閱時聲明。
(六)預約服務:1、凡持有本館之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者,可以利用預約系統借閱本館所屬任一閱覽單位之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
2、每張借閱證可預約之冊數以五冊(件)為限(含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
3、凡預約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調撥後即不得取消,經本館通知,未於最後取書期限內辦理借閱,且一年內累計達三冊(件)者,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停止預約權利九十日。
停權期間未取書再達三冊(件)者,以最後停權日之次日起,再加計停止預約權利九十日。
4、領取預約書限持原預約之借閱證辦理,不得以其他借閱證替代。
(七)續借服務:1、凡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且該借閱證無逾期停借之情事,得於借閱期限內自行至本館網頁辦理線上續借。
2、續借以二次為限,圖書資料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三十日;視聽資料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十四日。
(八)所借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可於本館任一閱覽單位服務臺或還書設備歸還,亦可透過合作超商辦理。
(九)下列資料不外借:1、報紙、當期期刊及參考工具書。
2、總館期刊室、參考室及成人教育資源中心之資料。
3、特藏之原著、手稿、絕版書、各國譯本珍藏版及典藏之文物。
4、其他公務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十)借出圖書資料若本館急需收回時,請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
(十一)停借(權)及賠償責任:1、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即停止借閱及預約權利。
逾期之圖書資料歸還後,俟停權日數期滿或繳清違約金方恢復借閱及預約權利。
2、若借閱人逾期,該閱覽證依每冊(件)逾期天數累計停借(權),惟每張個人借閱證停借上限為六十日,家庭圖書證停借上限為九十日;另借閱人可依累計之逾期天數折算違約金,逾期一天折算新臺幣一元。
3、借閱資料時請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圈點、評註或缺頁等情事,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聽資料,期刊、報紙以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為限,並向本館任一閱覽單位辦理賠償。
4、如無法購得時,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五十倍計價。
(3)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
(4)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5)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四百元,其他類圖書每冊以一千元計價。
(6)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公播版每件以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五百元計價;DVD、LD公播版每件以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五百元計價;錄音帶、CD每件以五百元計價。
(7)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
(8)讀者於辦理賠償書價後三個月內尋獲並歸還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可辦理退費,逾時或其他情形,恕不予退費。
5、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款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6、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借閱人所屬學校或其家人。
7、 讀者如偷竊、汙損、毀棄本館各類型館藏資料者,視行為情節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一個月至一年或註銷借閱權利,必要時並報請警察機關究辦犯罪行為,或責令將所偷竊、汙損、毀棄之各類型館藏資料回復原狀。
五、視障及學習障礙服務(一)借閱證申請: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視障者,可證明為視覺障礙者及提具學習障礙鑑定證明書(障礙類型為閱讀或語言障礙者),皆可以郵寄、傳真或親自到館方式向啟明分館辦理視障或學習障礙借閱證。
(二)資料借閱:1.借閱服務:每張視障及學習障礙借閱證可借閱一般圖書十五冊,每冊借期三十日,得續借二次;視聽資料十件,每件借期六十日,不得續借;另得向啟明分館以書面通訊、網路申請、電話或親自到館借閱視障資料,視障資料(雙視圖書、點字書、有聲書)借閱最高以三十冊(件)為限,每冊(件)借期六十日,得續借一次。
2.預約服務:每張視障及學習障礙借閱證可預約之冊數以十五冊(件)為限(含一般圖書、視聽資料及視障資料)。
六、自修室(區)使用(一)自修室(區)自由入座,不得預占座位;各閱覽單位得視情況於開館前發號碼牌,讀者須排隊領取號碼牌對號入座。
(二)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本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
七、資料複印(一)複印以本館資料為優先,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不得將資料摺疊複印。
八、其他(一)進入館內須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可有喧嘩、吐痰、躺臥、吸菸、飲食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寵物(導盲犬不在此限)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並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應關閉或改為靜音。
(二)團體參觀者,請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未經申請之機關或團體,如於館內進行非圖書館閱讀活動者,本館得予以制止。
(三)館內各項設備、設施及其他動產,請妥善使用,如有偷竊、毀損須負賠償責任。
(四)閱覽期刊、當日報紙或觀賞視聽資料,請一次取一件;閱畢請歸還至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
(五)筆記型電腦區限讀者使用筆記型電腦或平板電腦,不得有占用座位之行為,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本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
(六)館內除特定區域開放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使用外,另設立專區供手機緊急充電使用。
其他區域及電器設備皆不提供充電服務。
(七)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書包及手提袋,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八)翻拍資料或館舍攝影,應填寫申請表辦理。
(九)遇緊急事件,請依館員指示避難或疏散。
(十)違反第八點規定經規勸不改善者,本館得要求讀者立即離館,當日不得再入館並暫停其當日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九、本規定經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點閱數:426068
資料更新:110-09-2809:10 資料檢視:110-09-2809:10 資料維護:臺北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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