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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英文成績單:凡本校畢業學生可攜帶二吋相片(三個月近照)一份一張來校填寫申請書(中、英 文姓名、出生年月日、入學、畢業年度、班級)轉報校長後核發,核發時間 ... 跳到主要內容網站導覽教務處登入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特教組實驗研究組登入臺北市立建國中學最新消息校園介紹單位介紹檔案櫃投票系統活動照片相關連結設備報修設備借用捐款募款專區行事曆單位分機公務信箱網站導覽搜尋中文返回建國中學首頁教務處註冊組:::最新消息檔案下載活動宣導服務內容相關法規獎學金專區多元招生各項申請重要資訊多元升學:::教育部相關法規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役男出境處理辦理臺北市教育局相關法規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國高中不得公布全班或全校學生排名之結果臺北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繳交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疑義問答本校相關法規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暑期重修學分實施計畫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教師成績登錄及更正辦法學生手冊註冊組相關規定學生註冊要點壹、註冊日期:每學期均遵照學校行事曆規定辦理,新生於報到時公告。

貳、註冊地點:依註冊須知上之規定。

參、註冊手續:  一、每學期寒、暑假結束前最後一次全校返校日以班級為單位發放註冊須知;新生於新生訓練時發放。

  二、註冊依註冊須知程序辦理。

  三、附告:    (一)新生不按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亦未在規定日期內完成補註冊手續者,一律以棄權論。

   (二)舊生不按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亦未在規定日期內完成補註冊手續者,一律依校規予以記過處分。

新生入學與學藉異動要點壹、新生入學:  一、本校學生入學資格為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新生報到時,須繳規定之證件。

報到後,如查明不符得隨時取消其入學資格。

  三、錄取新生須依規定日期及手續,親自來校註冊,無故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貳、轉學:  本校學生於學期或學年終了,自願轉入他校者,均得申請轉學證明書,轉入他校。

第一學期修業未完者,  不發給轉學證明書。

參、重讀規定:   一般生上下學年開課學分數各30學分,共60學分。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  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

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肆、休學、復學:  一、本校學生因身體或家庭之特殊情形,得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校長核准並辦     妥休學手續後,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二、本校學生如患有重病或傳染病,非短期可癒,不宜繼續上課者,得令其休學。

  三、休學以一學年為期,均自休學之學期開始時計算,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休學一學年,但總共不得超過     兩學年。

  四、休學期滿之學生,應於期滿前,檢附休學證明書,由家長函向學校申請復學,第一次休學學生,未於     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     學或放棄學籍者,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伍、畢業條件: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1.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習180學分,並取得150個畢業應修學分成績及格,其中含102個必修學分及40個選修學分。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未修畢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核發高中成績單。

陸、畢業與離校:  一、本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修業期滿准予畢業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二、本校學生修業滿三年以上,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但已修畢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    得由學生主動申請或由學校核發修業證明書。

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    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柒、本辦法均照局令規定辦理,法令如有變更時,本辦法亦隨之修正。

學生轉換班群實施要點壹、高二學生因個人性向、能力、興趣各方面充分考慮,經與家長、師長溝通輔導後,可於期末填寫轉換班群申請及家長同意書,申請下一學期轉換班群事宜。

貳、當學期間申請轉換班群以一次為限。

參、高中在學期間轉換班群以一次為原則,若超過一次,須完成愛校服務8小時。

肆、轉換班群後的編班,按班級人數遞補為原則。

伍、申請轉換班群經公布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求轉回原班群或原班級。

陸、學生如有個案需求,經家長同意,及導師與輔導老師輔導後,填寫專案轉換班群申請書提出申請,奉校長核定後辦理。

學生證發給使用辦法壹、學生證於學生第一次入學(含新生、轉學生、復學生)辦理註冊時,由本校報局統一製發使用。

貳、學生證使用期限,自入學之日起至畢業(離校)之日止,離校由本校收回,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參、學生須將學生證隨身攜帶備用,並得隨時接受查驗。

肆、學生證應妥為保存,如有遺失或損毀(須檢具損毀殘片),得由本校網頁下載申請表格,完成各項手    續後,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補發,經核准後製發使用。

伍、學生證不可用於抵押、借貸、冒用、塗改或偽造等情事,否則依校規予以處分,並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陸、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

柒、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學生請領各種證書辦法壹、本校學生請領各項證明悉依本辦法辦理。

貳、畢業證書:凡在本校三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准予畢業者,辦理完成離校手續,於畢業典禮後領取畢業    證書。

參、畢業證明書:凡畢業證書遺失者,攜帶二吋相片一張(三個月近照)來校填寫申請書,轉報校長後核    發,核發時間須三個工作天。

肆、申請英文成績單:凡本校畢業學生可攜帶二吋相片(三個月近照)一份一張來校填寫申請書(中、英    文姓名、出生年月日、入學、畢業年度、班級)轉報校長後核發,核發時間須三個工作天。

伍、修業成績證明書:凡本校學生修畢某學期課程獲准離校者,得於辦理離校手續後,繳交二吋相片三個月    近照一張申請核發,核發時間須三個工作天。

陸、轉學證明書:凡本校學生讀完某一學期課程因故須轉至他校者,須附家長同意書提出申請,並繳交二吋    照片三個月近照兩張,辦完離校手續後核發,核發時間須三個工作天。

柒、在學證明書:凡本校學生需申請在學證明書者,得依教育局規定攜帶學生證影本,至教務處加蓋驗證章    (須附正本以供查驗)。

捌、成績證明書:凡本校學生需申請學期或學年成績證明書者,得攜帶成績單影本至教務處加蓋驗證章(須附    正本以供查驗),成績單於每學期結束時發放,請妥善保存,補發須服常規教育愛校服務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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