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規則 - 住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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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候補:大學部三、四年級學生、研究生不具優先分配宿舍資格同學得登記候補宿舍,以電腦抽籤決定之。

原享有住宿權同學於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宿舍,逾期再提申請住宿 ... 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規則 96年01月修定 96年12月新修定 97年12月10日學務會議核備 104年5月14日學務會議核備 104年12月30日學務會議核備 105年6月2日學務會議核備 105年12月30日學務會議核備 106年5月24日學務會議核備 106年12月22日學務會議核備 107年6月1日學務會議核備 107年10月31日學務會議核備 108年5月27日學務會議核備 108年12月16日學務會議核備 109年6月17日學務會議核備 109年12月18日學務會議核備 110年5月28日學務會議核備 110年12月14日學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本規則主在規範本校學生住宿權利、費用及所應遵守之住宿規範,若有違法(規)之事項另依學校及國家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住宿權依下列優先順序辦理: 一、大學部:大學部宿舍以一年級新生、二年級學生、三年級境外學生優先分配住宿(床位不足時,二年級學生及三年級境外學生依電腦抽籤順位優先遞補)。

二、研究生:研究生宿舍以舊生優先分配住宿,新生次之。

但需保留適當床位供新生抽籤,住宿組得視每年床位狀況機動調整分配之,惟仍以舊生優先辦理宿舍抽籤作業。

三、優先分配住宿學生:身心障礙生、低收入戶子女及中低收入戶子女(出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原住民、非本國國籍學生(大學部除外)、當年度宿舍自治幹部、當年度卸任齋長、校隊及學生會成員(依本校校隊及學生會成員優先分配宿舍原則辦理)、公費生,以上學生得優先分配住宿。

四、優先候補學生:清寒家庭子女、孱弱生(罹患宿疾致使身體孱弱或行動不便者,經公立地區醫院診斷證明,且病情實需住校者)、家庭或個人狀況特殊者,以上學生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導師、系主任簽章後送生輔組審查彙辦(詳情請洽生輔組網站),經呈核同意後,得優先候補宿舍。

五、一般候補:大學部三、四年級學生、研究生不具優先分配宿舍資格同學得登記候補宿舍,以電腦抽籤決定之。

原享有住宿權同學於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宿舍,逾期再提申請住宿時,即依一般候補方式辦理候補。

六、學期中休學、退學、畢業之住宿學生應於手續完成後七日內退宿,有正當理由者,得由本校輔導單位或人員簽文申請延長。

第三條  申請住校以一學年(學校行事曆為準)為原則,每年上學期自9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下學期自2月1日起至6月25日。

如欲辦理下學期放棄床位者,須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下學期6月25日為學期結束退宿日。

暑期自7月1日至8月30日止,欲申請暑期住宿者,需另案申請登記並繳交住宿費,一經繳費,概不退費。

第四條  學生寢室床位經編定後(一學年辦理一次),若欲異動者(異動次數一學年以3次為限,第一次不收費第二次起每次異動需收取手續費300元),異動至較低宿費者概不退費,異動至較高宿費者,需補繳差額,並須先向住宿組提出申請且獲同意,不得私自轉讓頂替(含寒假期間私自借讓者),若經發現,應即搬離宿舍,不予退費;轉讓或頂替者,雙方下一學年均不得再申請住宿。

第五條  宿舍床位保證金、宿舍費收退費規定 一、每學期床位申請公布確定後(候補床位者以公告床位當日起算),欲辦理取消宿舍床位申請者,限於二周內向住宿組完成申請,可免收次學期宿費;超過上述期限採取進階式扣繳「宿舍床位保證金」,標準如下: (一)超過期限至6月30日辦理取消宿舍床位申請者,依各齋當學期宿費收費標準扣款五分之一為「宿舍床位保證金」 (二)超過期限至7月31日辦理取消宿舍床位申請者,依各齋當學期宿費收費標準扣款四分之一為「宿舍床位保證金」 (三)超過期限至8月31日(下學期1月1日至1月31日)辦理取消宿舍床位申請者,依各齋當學期宿費收費標準扣款三分之一為「宿舍床位保證金」 二、9月1日為學期住宿開始,故9月1日以後至9月30日退宿者(無論是否進住宿舍),依各齋當學期宿費收費標準扣款五分之三(宿舍床位保證金及一個月宿費);10月1日以後至10月31日退宿者(無論是否進住宿舍),依各齋當學期宿費收費標準扣款五分之四(宿舍床位保證金及二個月宿費);11月1日以後不退費。

下學期扣費標準依上述原則類推。

「宿費/宿舍床位保證金」需先繳納註冊繳費單後才可退費。

三、學生得依個人需要申請短期住宿,由住宿組依當時床位狀況分配之,其收費依每學期住宿組公告學期宿費收費比例表辦理。

第六條  候補住宿生,於下學期2月28日、上學期9月30日、暑期7月31日前分配住宿者繳交全部宿費;之後入住者,依使用月份計費(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學期間以五個月計費,暑期住宿以二個月計費(以日計費者不在此限)。

進住後再辦退宿者不退費。

低收入戶學生免收住宿費;若進住其他較高價位宿舍時,需依住宿組當年度公告之基本宿費為基準補繳差價。

第七條  進住宿舍前,應繳交器具保管費及冷氣預收費用,並配合管理員確實清點寢室各項設備,住宿期間有人為損壞者,應照價賠償。

器具保管費及冷氣預收費用餘額於學期結束後將退至學生於校務資訊系統中登錄學校指定之銀行或郵局帳號,學生如未登錄本人帳號或登錄錯誤致無法退款,於本國設有戶籍地者將由本校開立支票並以掛號信件寄回學生戶籍地;國內無戶籍地者,將另行通知領取;仍無法退費者,其退費金額暫轉入學校專戶。

第八條  大學部宿舍寢室內大燈應有管制時間,由各齋自行制定管理辦法(以不超過凌晨兩點為限),小燈由學生自行管制。

基於安全理由,學生不得擅自在宿舍內使用冷氣機、電冰箱、電爐、電鍋、電暖器、電視、錄放影機、電暖氣毯或500W(含)以上(手機、電腦週邊器材除外,吹風機限於浴室廁所交誼廳使用)影響用電安全之電器。

第九條  住宿學生有責任共同維護宿舍安寧、環境清潔衛生和走廊淨空,宿舍內外窗戶、浴廁不得任意張貼廣告文宣。

宿舍公共空間(個人寢室以外區域)不得放置私人雜物,堆放於公共空間之私人雜物,由齋舍管理人員暫時收存張貼公告經5個工作天,未做處理者,則由管理人員拍照、造冊及打包收存(不負保管之責),並公告於住宿組網頁,經1個月未認領視同廢棄物處理。

暑期物品放置由各齋齋長規劃,惟放置之物品限開學乙週內領回,逾期視同廢棄物處理。

第十條  住宿學生不得攜帶任何危險及違禁物品,例如汽油、砷、鉈等傷害力較強之物品或搖頭丸、安非他命等毒品進入宿舍,或在宿舍內飼養寵物。

第十一條 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和宿舍管理人員,為執行其職責,應會同齋長(或相關師生)進入寢室訪視,遇緊急狀況及影響宿舍安寧時,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齋長或宿舍管理人員得進入寢室處理,處理情況事後須向學務處提報書面報告;學生宿舍訪視程序及學生宿舍修繕流程及進出人員管制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 住校學生違反下列規定,採違規扣點方式處理,當學年重複違反同款同目之累犯者,加倍扣點。

一、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二‧五點。

(一)在宿舍區內製造噪音、大聲喧譁或妨礙他人自修或睡眠者。

(二)在宿舍區晚上10時後使用樂器(包括鼓、吉他、大聲唱歌…等)。

(三)垃圾未清、未分類或妨害宿舍環境清潔衛生者。

(四)宿舍內外窗戶、浴廁任意張貼廣告文宣。

(五)在宿舍區內飼養寵物或餵食動物者。

(六)公共區(如走廊、寢室門前、窗台)任意擺放私人物品(如鞋子、雨傘、垃圾、盆栽等)者。

(七)無人在寢室,電扇、抽風扇未關者。

(八)未經住宿組同意,擅自加裝寢室門鎖者。

(九)未辦妥異動手續,私自更換寢室者。

(十)於會客時間內未依規定申請會客,或違反會客地點相關規定者。

二、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五點。

(一)未經允許駕駛汽機車進入宿舍區者。

(二)未經住宿組同意使用或放置電器用品,諸如冷氣機、電冰箱、電爐、電鍋、電暖氣、電視、錄放影機、電暖氣毯或500W(含)以上影響用電安全之電器等違規物品(吹風機、手機、電腦週邊器材除外)每件物品扣五點(以違規物件計算);違規物品限二週內搬離宿舍,複查未搬離者,得連續扣點。

(三)攜帶任何危險物品或違禁物進入宿舍者。

(四)故意損壞公物者或他人物品者。

(五)未經報備核准從事具有安全顧慮或影響宿舍安寧之活動(例施放煙火炮竹、營火晚會、炊食等)。

(六)私自挪動、佔用公共設備(如交誼廳、自修室桌椅、廚房設備)或私接公共用電者。

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十點。

(一)在宿舍內有賭博、酗酒、鬧事或互毆行為者。

(二)未經住宿組同意,私自接第四台者。

(三)未經住宿組、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或齋長同意,提供本宿舍以外人士集會或活動,妨害宿舍安寧者。

(四)經分配住宿,不進住又不註銷者。

(五)宿舍區域內吸菸者。

(六)蓄意影響門禁或監視器之正常作用者。

(七)未經許可佔用他人床位者。

(八)宿舍封閉期間未經住宿組同意私自闖入封閉宿舍者。

四、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十五點,立即退宿、沒收器具保管費。

(一)非經住宿組、齋教官或生輔組輔導人員報備同意,帶非住宿生留宿者。

(二)帶異性至浴室沐浴盥洗者。

(三)在宿舍區內飼養寵物或餵食動物,三次屢犯經查證屬實者。

(四)私自轉讓或允許他人冒名頂替及其他床位異動涉及利益交換經查證屬實者。

(五)非住宿生或異性滯留逾晚間十二時者。

(六)偷竊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七)在宿舍區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且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者,三日內完成退宿。

(八)在宿舍區內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或其他妨害風化之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定屬實者。

(九)在宿舍區內涉及性侵害情事,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定屬實者,勒令退宿。

因本目事由遭退宿者,自退宿公告日起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十)未經申請核准而運用學生宿舍資源進行私人營利者。

(十一)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以上所列違規事項,當考量發生違規事件之動機、背景等相關因素,得由生輔組簽請學務長核定,改以愛校服務或諮商輔導等方式實施。

第十三條 本校學生未經住宿組核定住宿,私入宿舍住宿者,經查證屬實,立即搬離宿舍,補繳當期宿費,且在學期間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第十四條 為鼓勵學生積極維護宿舍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並主動參與宿舍公共服務事宜,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住宿組、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上簽陳報酌予獎勵。

一、主動維護宿舍秩序、公共安全有具體貢獻者。

二、主動維護宿舍環境整潔、美化宿舍有具體事實者。

三、主動防止違法事件發生有具體事實者。

四、主動積極辦理學生宿舍活動及參與宿舍公共事務者。

五、其他對宿舍有具體事實貢獻者。

該學年學生具有前列獎勵事實,且無違反校規紀錄者,經齋長會議通過,得於次學年優先分配宿舍,名額由住宿組每年檢討後,送生輔組辦理(優先分配宿舍名額以10人上限,餘則予記功嘉獎表揚之。

) 第十五條 一、住宿學生違反有關規定之扣點,由各宿舍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住宿組承辦人員、齋長執行。

對於扣點有異議者,得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勵新實施要點】提出申覆。

二、一學年內累計扣點達十點(含)以上,取消其下一學期住宿資格,逾十點仍然不遵守宿舍規則,累計扣點達十五點者(含),則必須在兩週內搬離宿舍,不予退費(含器具保管費),並取消下一學年之住宿申請(含候補)資格。

針對累計扣點達十五點者(含)且申請勵新消點計劃未通過者,暫緩搬離宿舍至本學期結束並簽具切結書及每週愛校服務4小時至學期結束(未執行者立即搬離宿舍),學期間若再有違反宿舍規則立即退宿。

三、於宿舍區內,曾因違反宿舍規則致受到記大過(含)以上處分者,撤銷其在學期間住宿資格。

四、違反防疫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扣五~十五點。

第十六條 宿舍會客相關規定: 一、會客時間:男生宿舍於早上八時至夜間十二時;女生宿舍於早上八時至下午五時。

其它時段非經值勤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或管理員同意,不得進入異性宿舍,違者依情節輕重扣五~十五點。

二、訪客申請會客時,需至住宿組網頁網路登記或親自向各區服務中心以個人證件辦理登記,會客地點限齋舍內交誼廳(宿舍搬遷及生輔組輔導人員、管理員或全寢室室友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留宿異性或帶異性沐浴盥洗者,除依規扣點懲處外,並通知其家長。

若宿舍區遇特殊狀況,得由齋長提出,向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或住宿組報備後,始可開放於規定之宿舍盥洗。

第十七條 進住宿舍未繳交住宿費,經催繳而不予理會者,除應限時搬離宿舍外,並依規定追繳其應交之住宿費。

第十八條 各宿舍在不違背本規則之規定,經齋民會議決議後,得自行增加適當之規定送住宿組及生輔組核備。

第十九條 宿舍搬遷及相關配合規定: 一、遷出宿舍(含更換寢室)時應依住宿組公告各齋退宿注意事項,繳還宿舍公物,並負責清潔寢室恢復原狀,如涉及以不實資料照片退宿者,除扣除全部器具保管費外,並將副知其導師(指導教授),嚴重欺騙者,將會辦生輔組依校規處理。

二、住宿生須於學期結束之公告期限內辦理退宿手續後搬離宿舍(原則上學期1月31日;下學期6月25日),未於公告期限內搬離宿舍者,不退器具保管費,管理員得會同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將其私人物品打包集中放置於儲藏室內,不負保管責任,且按日以NT$100元計費收取罰金,逾一星期仍未領回者,則視同廢棄物處理、取消下學期住宿資格,並提交學生住宿組依規議處。

三、住宿生於各管理中心借用手推車時,需檢附證件如學生證、健保卡或駕照等,並應當天歸還。

逾期未歸還者,每逾一日以500元扣罰,罰金自器具保管費扣抵,逾2日以上仍未歸還者,則以器具保管費1,000元全數扣抵不退還。

第二十條 寧靜宿舍區申請,每年由學生住宿組視宿舍容量及學生實際需求擇期公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經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通過並送學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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