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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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此,考量讓教育實習成績之評定必須具有全國相當程度之一致性,宜配合教育實習階段表現指標與評量準則,讓實習學生之成績評定能有所根據,並取消百分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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