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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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及增進社會公益。

四、提出重大革新方案,建立制度有顯著成效。

五、維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源有顯著成效。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銓敘部>獎懲目 第11條 現職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於第八條第一項機關推薦參選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五年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一、基於本職專業,長期致力於公益服務,照護弱勢,奉獻社會,事蹟卓著。

二、積極參與社會及國家事務,實踐熱愛生命、行善關懷、追求正義等,改善社會風氣,具重大貢獻。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及增進社會公益。

四、提出重大革新方案,建立制度有顯著成效。

五、維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源有顯著成效。

六、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

七、搶救重大災害、危險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八、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九、為國家爭得重大榮譽或利益有具體事蹟。

十、其他具體傑出事蹟值得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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