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看過「精神科」被拒保嗎?先用這個方法確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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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投保前「五年內,有精神病」的就醫紀錄,就得據實告知。

不過,依照目前的核保實務來看,投保的結果通常不會太過樂觀,有可能面臨拒保的 ... 淺談保險觀念 跳到主文 保險很複雜,就讓大仁用「淺談」的方式,幫助您提供合適的建議!想輕鬆搞懂保險,真的就這麼簡單! 部落格全站分類:醫療保健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您好,這裡是淺談保險觀念,我是大仁。

合作邀約,請由以下資訊聯絡【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Mar26Fri202120:37 擔心看過「精神科」被拒保嗎?先用這個方法確認看看 有些人因為生活壓力大,晚上睡不著失眠去看精神科。

沒想到保險公司卻說這是「精神病」,不是拒保就是解除契約。

遇到這種問題該怎麼辦呢? 沒關係,大仁這篇提供一個解決的方法給您參考。

精神病與精神疾病 關於「精神病vs精神疾病」的爭議,大仁之前有寫過兩篇文章: 精神疾病被拒保?要保書看清楚一點  我有「精神疾病」還可以買保險嗎? 建議先依照順序觀看才能理解這篇要談的東西。

  「精神疾病」代表的是最廣泛的,跟精神相關的病情都可以稱為「精神疾病」。

而「精神病」的內容比較狹義,通常是關於「妄想症、燥鬱症、思覺失調症」等這類比較嚴重的精神疾病。

(圖表為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修正前的定義,僅供參考)   以範圍的大小來看,「精神疾病」是最外圈的,而「精神病」則被包含在內。

「精神病,一定是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不一定是精神病」。

兩者一定要先區分清楚,因為這對於「告知事項」的判斷非常重要。

「五年內,精神疾病」 依照《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我們可以看到兩個關鍵字: 「五年內就診」、「精神病」。

如果你投保前「五年內,有精神病」的就醫紀錄,就得據實告知。

不過,依照目前的核保實務來看,投保的結果通常不會太過樂觀,有可能面臨拒保的情況。

在這種時候,你到底是不是「精神病」就很重要了。

  很多人因為失眠去看個醫生,結果醫師開藥診斷為「焦慮症」。

這下完了,焦慮症到底是不是精神病? 如果是以前,還可以參考定義: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民國80年10月23日非現行法規) 所稱精神病,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所稱精神官能症,指歇斯底里症、焦慮症、憂鬱症、畏懼症及強迫症等。

  如果按照精神衛生法的施行細則來看,判斷上就很清楚。

可惜的是該法規在民國98年刪除「精神病」的定義。

也因此許多爭議就出來了,像焦慮症這種過去被歸類在「精神官能症」的疾病,現在是不是「精神病」? 關於這點,大仁想從金融評議中心的一則案例來探討。

評議案例 有一則評議案例非常適合跟大家分享: 《103年:評字000549號》 雖然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已不再明列精神病的內容,但其過去的分類仍可參考。

原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所稱精神病,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稱精神官能症,指歇斯底里症、焦慮症、憂鬱症、畏懼症及強迫症等。

」。

因PTSD屬於精神官能症中的焦慮症,故如採前述較嚴格的定義,則其不在精神病的範疇內,自不在告知範圍而無違反告知的問題。

這則評議認為,雖然精神衛生施行細則不再定義精神病,但過去的標準依然可以做為參考。

在此前提下,焦慮症屬於精神官能症,因此就不屬於「精神病」的告知範圍。

備註:這邊大仁要特別強調一下,此案例僅供參考,並不一定所有的爭議都可以套用,還是得依照個案去做認定。

  再來,這則評議還有一個地方需要注意: 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是詢問「五年內的精神病」。

  但這間保險公司居然多了一個字,把「精神病」,直接變成「精神疾病」。

「精神病」→「精神疾病」,差一個字可是天差地遠。

連失眠去看個醫生都叫做精神疾病,這明顯跟其他五年內的疾病嚴重程度不符合。

其他都是癌症、肝炎、高血壓、糖尿病等這種嚴重的疾病,你忽然在中間插入一個範圍廣到不行的「精神疾病」,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所幸,評議中心明察秋毫看出這無恥的作法。

告知事項第四項,除精神疾病外,皆採列舉事項,且所列舉者皆屬重大疾病,故系爭要保書就「精神疾病」一詞亦應採嚴格解釋為妥。

若為精神病者,即應告知。

非精神病,而為廣泛意義之精神疾病時,則非屬應告知事項。

評議顧問認為告知事項直接列「精神疾病」未免範圍太廣。

應該要嚴格解釋,要屬於「精神病」才是告知範圍。

  要保書詢問的疾病項目,並不是你想隨便增加就能夠增加的。

保險公司得提出相關證明(例如核保理賠數據),然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增加進去 而此份「精神病」改為「精神疾病」的要保書,沒有依照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這是非常糟糕的做法。

因此評議中心認為詢問「精神疾病」為加重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範圍,應為無效詢問。

  後來這間保險公司就默默將「精神疾病」,改回來「精神病」了。

這也算是遲來的正義。

不過天曉得當時有多少無知的被保險人,被用「精神疾病」沒告知為理由解除契約?   先不論這間保險公司的做法,我們可以得知「精神病」跟「精神疾病」有一條非常明確的界線。

並不是就診精神科就代表得到精神病,沒那麼簡單。

  不過問題來了,很多人因為失眠或是壓力大去看醫生,醫師可能會紀錄你是焦慮症或泛焦慮症,這樣到底算不算「精神病」? 請主治醫師判斷 大仁不是精神科醫師,也沒有精神相關的領域證照,所以由我來說「是或不是」都是有失公平的。

如果你有精神科就診紀錄,現在要買保險了,不曉得自己是不是「精神病」該怎麼辦呢? 我之前建議三種方式判別: (1)調閱病歷,看看醫師診斷為何。

(2)申請健康存摺,自己上網查看病歷資料。

(3)直接詢問主治醫師。

但我後來發現即使自己調閱病歷或看健康存摺,你也很難判斷是不是精神病(畢竟我們沒有醫學相關知識)。

  所以,後來大仁會請保戶直接跟精神科醫師確認。

如果你不太確定的時候,就直接掛號去看醫師,然後請醫師直接依照你的病情去做判斷。

  以下為實際案例: 這位被保險人因失眠多次就診,健保存摺紀錄的病名為「焦慮症、泛焦慮症」等。

大仁請對方去跟醫師做確認,看看是不是精神病,若不是,可以請醫師開立診斷書。

後來經過就診,醫師確認「非精神病」。

當經過主治醫師的診斷病名之後,我們就可以確認這「非精神病」了。

這時填寫告知事項,你就可以更有信心,更加誠實的回答相關問題(同時要注意「兩個月內就診」這一項喔)。

是精神病,就勾是。

不是精神病,就勾否。

不必再擔心到底是不是,直接交給專家診斷是最清楚的。

結論 如果你剛好是因為失眠,或是近期壓力大有看精神科吃藥。

投保的時候,請務必跟醫師確認一下自己是否為「精神病」。

(但要注意並非每個醫師會這樣開立,要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 你是精神病就得誠實填寫告知(但核保的結果可能不會太樂觀就是了)。

  這篇提供一個可以判斷是否為精神病的方法。

最後要提醒大家,投保時一定要誠實告知,有符合告知事項的就得誠實填寫。

希望這篇能給遇到相關問題的朋友一些幫助。

祝,身體健康,投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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