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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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98年8月至9月間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146,935元,經本局北投稽徵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70,847元,並處罰鍰170,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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