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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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98年8月至9月間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146,935元,經本局北投稽徵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70,847元,並處罰鍰170,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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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個人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全球資訊網
1.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於99年8月至101年7月間銷售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之預售屋5戶(含10個停車位),銷售額計67,514,285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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