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花蓮縣政府前簡任秘書謝公秉、行政暨研考處 ... -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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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前簡任秘書謝公秉、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行政暨研考處新聞科科長黃微鈞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本件判決(108年度澄字第3537號)主文、事實摘要及理由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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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前簡任秘書謝公秉、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行政暨研考處新聞科科長黃微鈞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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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前簡任秘書謝公秉、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行政暨研考處新聞科科長黃微鈞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本件判決(108年度澄字第3537號)主文、事實摘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謝公秉記過貳次,併罰款新臺幣拾萬元。
林金虎減月俸百分之拾,期間壹年。
黃微鈞記過壹次,併罰款新臺幣拾萬元。
二、事實摘要
(一)被付懲戒人謝公秉係以機要人員任用為花蓮縣政府簡任秘書,並擔任任務編組之副秘書長,負責該府媒體及行政研考督導業務,被付懲戒人林金虎係該府行政暨研考處(下稱行政處)處長,被付懲戒人黃微鈞則係該處新聞科(下稱新聞科)科長。
謝公秉於106年9月間指示黃微鈞蒐集、掌握輿情,建立傅萁縣長任內資料庫,黃微鈞報經處長林金虎同意後,自106年10月起辦理「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縣政宣導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迄107年1月止,採限制性招標,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撰擬文稿、照片及影片,計25件採購招標案,給予每位媒體記者14萬7千元(新台幣,下同)至28萬3千元不等款項,謝公秉並於部分記者不願參與上揭採購案時,要求林金虎、黃微鈞邀約記者至其辦公室積極勸說參與。
其中106年度14件之決標金額合計236萬3300元,107年度11件之決標金額合計310萬3000元,花費546萬6300元向個別記者採購文字稿件、照片及影片等素材,其中部分經費甚且動支第二預備金。
惟本案採購取得之文字稿件36篇、照片178張、影片140片,迄108年1月18日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抽查時,均查無使用紀錄,使用效益欠佳,顯見該項採購並無必要性,所為形同以公帑收買記者。
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並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之形象及公信力。
(二)被付懲戒人林金虎及黃微鈞負責督導辦理上揭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之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以籠統理由簽辦,且採購作業未就擬蒐集建立之素材主題予以具體指明或特別指定,肇致個別廠商履約結果頗多影片素材之施政主題內容相同或類似,浪費公帑;且該25件採購招標案未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決標之日起30日內將採購案決標資料傳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電腦資料庫,遲至107年10月15日及16日始分別辦理彙送。
又該25件採購招標案驗收作業草率,有部分媒體記者履約文章未符採購契約規定之每篇1500至2000字、每部影片長度需10分鐘以上之時間等情形,該府行政處仍予驗收通過並付款結案,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有督導不周之違失。
三、理由要旨
(一)認定被付懲戒人謝公秉、林金虎、黃微鈞有事實(一)所載違失之理由:
1.查花蓮縣政府以推展各項建設、觀光產業、有機農業、原鄉部落、社會福利、教育政策及文化藝術等名目,計畫委託專業記者進行政策文稿撰擬、照片、影片蒐集,建立完善縣政宣導素材資料庫,做為爾後推動及宣導縣政資源等為由,辦理「縣政宣導素材資料蒐集建立」,估計約需318萬元,由行政處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之規定,簽呈動支第二預備金,經會主計處及財政處意見後,顏新章秘書長、傅萁縣長(乙章)核可後,行政處於106年10月6日簽呈「106年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同年10月11日及同年11月1日分別簽辦「106年縣政宣導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嗣於107年1月2日再簽辦「107年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及107年1月2日「107年縣政宣導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計25件,其中106年度14件之決標金額合計236萬3300元,107年度11件之決標金額合計310萬3000元,驗收結算金額合計546萬6300元。
2.嗣因媒體自107年12月17日起陸續報導「花蓮縣府詭怪標曝光」等,並刊載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邀約記者提供輿情之談話錄音譯文,致與花蓮縣政府簽約之媒體記者紛紛自行辭職或被解職。
3.有關花蓮縣政府於106年、107年間以建立縣政宣導素材資料庫,做為爾後推動及宣導縣政資源等為由,辦理「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文稿撰擬、照片及影片,計25件採購招標案之緣起,依花蓮縣前縣長傅萁、花蓮縣政府秘書長顏新章、負責簽辦之新聞科前科員黃淑貞及被付懲戒人黃微鈞、林金虎及謝公秉於監察院約詢時之陳述,及精鏡傳媒公司提供鏡週刊登載謝公秉與記者談話影音光碟內容,足認本件媒體記者採購案係由謝公秉指示辦理,並由林金虎、黃微鈞督導執行,於部分記者不願參與時,再由謝公秉負責勸說參與。
4.查前述花蓮縣政府「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建立採購案」,係以「建立完善縣政宣導素材資料庫,做為爾後推動及宣導縣政資源」為由,耗資546萬餘元向個別記者採購文字稿件、照片及影片等素材,其中106年度部分甚且動用第二預備金297萬1486元支應。
惟完成採購後,所取得之文字稿件36篇、照片178張、影片140片,迄花蓮縣審計室108年1月18日抽查時,均查無使用紀錄,其使用效益欠佳,令人質疑該項採購之必要性。
被付懲戒人等以記者個人為限制性招標之議約承包廠商,在未訂定標案規格之條件下,議價得標之記者依契約規定每月僅須提供施政文章3篇《每篇1500-2000字(含圖表)》、照片10張或每月提供10分鐘以上之影片等些許文稿、照片及影片,即可輕易獲得每月約5萬元之酬勞,再由上揭謝公秉與記者之對話:「你就一個月給他寫一篇輿情的那個,直接交給我,啊那個費用,總是你要東採訪西採訪有一些的費用、基本的費用啦,看是5萬塊,那我就叫林處長(林金虎)直接就提領給你,只有,只有你知、我知,還有處長。
」相互印證,更有以公款籠絡、收買記者之嫌。
侵害民眾對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
且完成採購後,即將採購所得之文字稿件、照片、影片等素材束之高閣,未加使用,更屬浪費公帑,使該項採購之必要性及目的受到質疑,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及公信力,確有違失。
(二)認定被付懲戒人林金虎、黃微鈞有事實(二)部分違失之理由:
1.被付懲戒人林金虎及黃微鈞負責督導辦理25件媒體記者採購案,簽呈中未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適當理由,而以未針對個案情形之籠統理由簽辦邀請指定記者議價,難認係屬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議價之適當理由。
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認有不符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缺失。
且採購作業未就擬蒐集建立之素材主題予以具體指明或特別指定,簽約後再由各該記者於履約期間自行決定提供縣政宣導素材內容,肇致個別記者履約結果頗多影片素材之施政主題內容相同或類似,例如:計有5位記者提供2017花蓮太平洋燈會活動之影片,2018花蓮太平洋燈會活動亦有5位記者提供相關影片,造成公帑浪費。
2.林金虎及黃微鈞負責督導辦理上揭25件媒體記者採購案,分別於106年10月25日至107年1月23日間決標,未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決標之日起30日內將採購案決標資料傳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電腦資料庫,遲至107年10月15日及16日始分別辦理彙送,距最早辦理之「106年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之決標日期106年10月25日,達355日之久,涉有規避決標公告之規定,政府採購資訊未確實公開,並肇致媒體輿論批評與質疑,使政府施政形象受損,核有監督不周之違失。
3.林金虎及黃微鈞負責督導辦理上揭媒體記者採購案作業之驗收作業程序,有部分平面素材採購案簽約之媒體記者履約文章僅約1000字,未符採購契約規定之每篇1500-2000字等情形;部分影片素材採購案簽約之媒體記者履約之影片時間僅約2分鐘,未符契約規定每片長度需10分鐘以上之時間,仍予驗收通過並付款結案,驗收作業顯然草率,其2人雖非主驗人員,然既為該25件記者招標採購案之承辦單位主管,且為驗收人員之直屬行政主管,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三)被付懲戒人謝公秉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旨;被付懲戒人林金虎、黃微鈞所為違反同法第5條、第7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之規定。
嚴重損害政府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被付懲戒人林金虎為花蓮縣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行政處處長,係必需與縣長同進退之政務人員。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8款之休職、降級及記過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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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02-19
更新日期:109-04-01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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