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便民服務-訴訟須知-刑事-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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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Enter到主內容區 訴訟須知 司法院訴訟須知 民事 刑事 一般業務 ::: 首頁 便民服務 訴訟須知 刑事 告發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法院之管轄 職員之迴避 刑事訴狀 被告之傳喚、拘提 限制出境、出海 羈押 刑事被告辦理具保責付之程序 許可停止羈押得命遵守特定事項 再執行羈押 證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 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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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被害者所提的告訴僅得視為「告發」,也就是對犯罪的舉發。換言之,告發人等於是居於對犯罪提供線索或來源,告發人告發後,其在法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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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告發、舉發、檢舉三個意義有何不同呢?又許可跟特許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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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逕行依法提出檢舉。 【例】警察對違規停車,可以逕行告發。2. 由非相關的第三者提出檢舉,請求司法機關追訴被檢舉人的犯罪行為。 【例】他實在看不慣這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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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云云,是本條之犯罪主體須限於 ... 人員在執行職務之時而知悉其貪污之證據,果有此情形而不為檢舉告發者,始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