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權益專區 -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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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推動課 ... 二)訓練課表:應至少於一週前公佈下週訓練課程與上課時間。

... 四)學員如中途離(退)訓,應由學員親自填寫『學員離(退)訓申請書』並簽名,再經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 首頁 業務資訊 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 學員權益專區 學員權益專區 字級: 小 中 大 學員權益保障 發布單位: 職訓推動課 分  類: 學員權益專區 發布日期: 109-01-02 詳細內容: 一、訓練單位應將學員應有權益全部告知,應告知事項如下:(一)訓練計畫:除訓練經費與學員無關部份外,訓練單位應將訓練計畫書公告全體學員知悉。

(二)訓練課表:應至少於一週前公佈下週訓練課程與上課時間。

(三)材料表及領料時間:應公告全體學員知悉。

(四)訓練計畫之變更:計畫變更經本處核准後,應公告學員週知。

(五)硬體設備:在訓練期間,無論學科、術科、實習課程,均應提供符合訓練計畫規格之硬體設備供學員使用。

(六)參訓學員如符合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對象時,訓練單位應將相關訊息告知全體學員,並協助學員申辦及辦理發放等事宜。

(七)學員個人資料應予保密,非經學員同意不得做為與本訓練計畫無關之使用。

(八)不得向學員詢問或要求購買相關產品。

二、訓練單位應於開(參)訓當日為學員投保訓字號學員勞工保險(不含就業保險),並於結(退)訓當天辦理勞工保險之退保。

三、學員應遵守上課相關規定,不遲到、不早退,確實填寫「上課學員簽到(退)表」,簽名字跡應力求工整,並佩帶學員識別證或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驗,絕對不能有冒名頂替情況的發生。

四、學員離(退)訓規定:(一)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函報本處同意後,辦理離訓:1.於適應期內因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2.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列相關事實證明者。

3.患重大傷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本處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4.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1/2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5.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6.其他經本處專案核定者。

(二)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函報本處同意後,辦理退訓:1.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4%者。

2.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10%者。

3.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4.參訓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1/2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5.參訓期間無前項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三)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訓練單位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學員如中途離(退)訓,應由學員親自填寫『學員離(退)訓申請書』並簽名,再經導師及培訓主管簽署意見(須簽名或蓋章)後,於離(退)訓後5個工作天內函報本處。

五、建立學員申訴管道:(一)訓練單位應公開告知全體學員申訴方式,並建立學員申訴意見管道及即時處理機制,儘速協助學員解決困難。

申訴學員之相關資料則應予以保密。

(二)如有申訴案件,訓練單位應建立書面資料備查。

(三)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申訴電話:(03)338-6073                               (03)332-2101#8016六、學員於訓練期間之實習成品為食材等消耗性物品,無法保存者,或為專題製作、設計之程式軟體、實體成品等,可以由訓練單位轉發製作之學員保管,必要時,經學員同意後得擇優留存,供市政府或訓練單位教學示範與成效評鑑及成果展示之用。

七、訓練單位應協助新住民於結訓後7日內彙集填妥相關文件,以申請參訓期間子女托育補助費用服務。

八、訓練單位向學員收取之費用,除依所定標準比例收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違反者經查屬實,將依規定追繳退還參訓學員,該訓練單位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訓練單位應確實依核定之訓練計畫辦訓,進行管控教學品質,每班均應設置導師1名,負責綜理課程之規劃執行、授課進度之協調與學員問題之諮詢、就業輔導事宜,導師得兼部份教學課程。

十、結訓證書之發給:(一)學員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合格,應發給受訓學員結訓證書。

(二)中途離訓、經訓練單位勒令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十一、失業者職業訓練係屬就業導向之訓練措施,輔導學員就業為訓練單位服務事項之一。

學員應配合本處及本處委託訪查單位辦理之電話或實地查核作業。

最後更新日期:109-09-01 瀏覽人次:7669 人 回上頁 回首頁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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