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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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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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0010123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主計/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行政院主計處院授主忠字第0940000460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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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8000263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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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9000118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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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1010101283A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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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公務預算處院授主預字第1020101368號函修正發布
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30103144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0846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2779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0010123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以下
簡稱本注意事項)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訂定,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
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
本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一年起陸續增訂核銷規範、憑證控管及審核機制後,
屢有民間團體反映補(捐)助經費核銷單據龐雜且整理費時等,又機關考
量受補(捐)助團體可能未諳會計法憑證保存規定,多要求將支用單據送
回,致機關存管負擔沈重,且不利電子化報支之推動,爰此,本注意事項
相關規範有再檢討之必要。
依現行規定補(捐)經費結報時,受補(捐)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支
出憑證,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至機關同意由受補(捐)
助對象留存之支用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及銷毀。
經按會計法第
五十二條重新檢討後,補(捐)助機關取得受補(捐)助對象所開立之收
據,或以匯款等方式自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取得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可證明機關支付事實,屬原始憑證;至於現行為管控經費執行情形而要求
受補(捐)助對象提供其各項支用單據,則非屬機關之原始憑證,相關支
用單據之處理應由受補(捐)助對象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財團法人
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辦理存管,爰修正本注意事項
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會計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重新檢討補(捐)助經費支用單據性質非屬
機關之原始憑證,爰刪除須於補(捐)助作業規範內訂定支出憑證之
處理規定,並增訂受補(捐)助對象核銷應備文件,以臻明確。
(修
正規定第三點)
二、補(捐)助經費支用單據既已非屬會計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原始憑證,
爰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無須以優先檢附支用單據為原則,故將現
行以檢附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送回機關,或將支用單據留存於受補(
捐)對象處所,以及衡酌受補(捐)助對象提出支用單據不符效益等
情事,得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等三種方式,修正由機關衡酌補(捐
)助業務性質等自行擇定其中之一種方式辦理結報作業,並刪除現行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等有關文字。
又鑑於以往曾發生補(捐)助經費支用單據未
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為使該等單據能落實存管,修正規
定要求各機關應就類此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
補(捐)助。
(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基於受補(捐)助團體業(會)務或財務運作狀況缺失,潛存無法落
實執行補助計畫及妥善運用補助經費之風險,爰修正規定要求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包括衡酌受補
(捐)助對象業(會)務或財務運作狀況。
另為簡化機關辦理補(捐
)助案件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查詢作業,刪除核銷前須於C
GSS查詢之步驟。
(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為使存放於受補(捐)助對象支用單據之保存及控管於本注意事項修
正前後均採一致做法,以利管理,爰增訂有關規定。
(修正規定第八
點)
法規異動
修正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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