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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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表現。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本罪在客觀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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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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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表現。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中文名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罪犯客體
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社會主義制度
目錄
1
構成
▪
客體要件
▪
客觀要件
▪
主體要件
▪
主觀要件
2
刑法條文
3
司法解釋
4
刑法認定
5
刑事處罰
6
相關説明
7
具體案例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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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所謂造謠,是指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
捏造虛假事實,迷惑羣眾;所謂誹謗,是指為了達到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散佈有損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以損害國家政權的形象。
行為人只要具有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有關顛覆活動,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條將犯罪主體分別規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
實施顛覆政府行為的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野心家、陰謀家。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條文
編輯
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司法解釋
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17法釋〔1998〕30號)第一條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20法釋〔1999〕19號)第一條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七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第九條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受矇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並已退出和不再參加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不作為犯罪處理。
《刑法》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説明情況的,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如實説明情況的,不予追究。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認定
編輯
1、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認定煽動的方式,應注意同那些一時不明真相的羣眾輕信、誤傳小道消息或出於善意對某些政府行為或領導人進行批評、發牢騷相區別,不能將後者依犯罪處理。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區別:(1)行為直接影響的對象或影響的方式不同。
本罪一般是公開,對不特定的多人進行煽動,當然也不排除個別的一個一個地對多人進行分別煽動的情況。
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對特定對象進行教唆,一般不是公開的。
(2)侵害具體對象的行為內容不同。
本罪的犯罪行為包括一項,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為內容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確定罪名的根據不同。
本罪的根據僅在於本條第2款,而後者則包括總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有關規定,是多樣性的。
(4)處罰的原則也不同。
對本罪應嚴格按本罪法定刑處罰,後者則應按總則的規定並結合其教唆行為具體觸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國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事處罰
編輯
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相關説明
編輯
1、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面向社會和大眾進行顛覆政府,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宣傳煽動的行為。
2、在主觀方面,是出於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故意犯罪。
行為人進行煽動的目的,是企圖用造謠蠱惑、誹謗、煽動羣眾的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3、只要行為人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又實施了宣傳煽動行為,就構成本罪。
至於羣眾是否聽信,是否構成了實際後果,屬於犯罪的具體情節,不影響定罪。
4、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具體案例
編輯
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列表人員不法行為判決結果孫剛藍宇鵬法院經審理查明,孫剛、藍於鵬受境外一敵對組織頭目指使,在中國境外預謀在北京市進行宣傳煽動顛覆中國國家政權的活動。
2003年5月6日、7日,孫剛、藍於鵬先後入境,為進行宣傳煽動顛覆中國國家政權的活動準備了傳單、油漆、鋼鋸、飛艇等作案工具,還冒用他人姓名租用北京市一居民區的一所民房作為活動地點。
同年5月14日,孫剛、藍於鵬在其暫住的北京市某飯店被抓獲,並當場查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一批傳單,後又在其租用的民房中起獲了作案工具。
[3]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12月31日對孫剛、藍於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綁架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綁架罪數罪併罰,判處孫剛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附加驅逐出境;判處藍於鵬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附加驅逐出境;以綁架罪判處林延東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
[3]
杜導斌杜導斌真名杜道賓,男,現年39歲,被捕前系湖北省應城市醫療保險辦公室工作人員。
經湖北省孝感市公安機關偵查,杜自2001年以來,先後撰寫28篇文章在互聯網上張貼,採取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中國的國家政權、推翻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
據當地公安機關偵查,杜導斌還與境外一些機構、組織、個人相勾聯,接受其資助,並根據境外一些機構、組織、個人的要求,在境內網站為其張貼和炒作煽動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文章。
[4]
2004年6月11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對杜導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5]
趙楓生衡陽中院認為,被告人趙楓生因對生活現狀及社會主義制度不滿,書寫並通過其電子郵箱在互聯網上傳播煽動具有以暴力恐怖襲擊的方式顛覆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內容的《致突厥斯坦伊斯蘭黨領導人的一封公開信》,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1]
2014年11月28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楓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被告人趙楓生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1]
江天勇法院經審理查明,江天勇長期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逐漸形成了推翻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的思想,併發布大量言論攻擊、詆譭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及國家法律制度。
江天勇多次赴境外參加以推翻國家政權為內容的培訓,向境外反華勢力申請炒作熱點案事件的資金支持。
[2]
2017年11月21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江天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江天勇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2]
吳淦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淦因對國家現行政治制度不滿,逐漸產生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
其後,吳淦長期利用信息網絡散佈大量言論,攻擊國家政權和憲法確立的國家制度,宣揚用以顛覆國家政權的“推牆”思想;勾結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動人員、職業訪民、少數律師和其他人員,以“維權”、表演“行為藝術”等為幌子,採取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起鬨鬧事,在信息網絡上辱罵他人、散佈虛假信息等方式,炒作多起熱點案事件,抹黑國家機關,攻擊憲法所確立的國家制度,實施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6]
2017年12月27日,天津二中院依法對被告人吳淦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吳淦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6]
參考資料
1.
湖南衡陽一男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判刑4年
.騰訊新聞[引用日期2021-11-18]
2.
江天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宣判
.正義網[引用日期2021-11-18]
3.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宣判
.新浪網[引用日期2021-11-18]
4.
中國進一步審理杜導斌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新浪網[引用日期2021-11-20]
5.
杜導斌昨被判刑三年
.搜狐新聞[引用日期2021-11-20]
6.
吳淦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公開宣判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引用日期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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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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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
1.1
客體要件
1.2
客觀要件
1.3
主體要件
1.4
主觀要件
2
刑法條文
3
司法解釋
4
刑法認定
5
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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